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競價拍賣配售作業處理程序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9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4782A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第7點,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478881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保證金退款、扣繳價款作業程序:
    1. 一、未得標及不合格件保證金退款作業:經紀商應於開標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點前,依證交所電腦資料,指示往來銀行將未得標及不合格件之保證金不加計利息予以退回,惟投標處理費不予退回。另已得標之投標人,如發現有不具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資格者或有第十三條之情事者,視為不合格件,應辦理已扣繳投標保證金之退款事宜。
    2. 二、初次上市(櫃)案件、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未完成訂價之退款:採全數競價拍賣或部分競價拍賣部分公開申購方式辦理者,如因合格標單累計數量未達該次提交競價拍賣之承銷數量,證交所將不辦理開標,經紀商應於投標截止日後次三營業日上午十點前,指示往來銀行將投標人之投標保證金及扣除相關作業費用後之投標處理費均不加計利息予以退回;經紀商並應於同日依陸、一、二、三之規定辦理投標處理費解交作業。
    3. 三、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扣繳作業:
      1. (一)彙總扣繳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開標日後次二營業日銀行下班前,經紀商編製銀行代收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明細資料,交付往來銀行辦理扣繳價款,自得標人銀行帳戶轉撥至經紀商「客戶證券承銷專戶」之手續。
      2. (二)確認得標人價款資料:如有數個有價證券承銷案於同一天截止繳交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當投資人投標參與其中一個以上案件,或就同一競價拍賣案件有多筆得標單時,銀行存款之扣款應以已繳保證金較高者優先扣款,如金額相同者,以得標應繳價款及得標手續費合計總額較高者優先扣款,如金額相同者,以投標單輸入時間先後順序扣款。
      3. (三)得標人銀行存款不足之處理:開標日後次三營業日銀行營業時間內,經紀商接獲往來銀行有關得標人銀行存款不足扣繳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之通知時,應將扣款資料整批檔案傳輸方式或終端機鍵入方式上傳至競拍系統;得標人銀行存款扣款順序比照參、三、(二)之規定辦理。
  1. 自營商投標
    1. 一、自營商為辦理投標作業,應向證交所申請,並函報銀行帳戶名稱及帳號資料供證交所辦理投標保證金等退款事宜。
    2. 二、自營商應於競價拍賣公告所訂受理投標期間之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二時登入競拍系統辦理投標作業,並得於投標期間,於競拍系統查詢應繳保證金及投標單資料。
    3. 三、投標保證金及處理費:自營商應於投標截止日,將投標保證金及投標處理費採虛擬帳號繳存至證交所指定銀行,如未於前述期限繳存(足)投標保證金及處理費者,即視為不合格件,不得參與開標。如參與數個競價拍賣案件於同一天截止投標,價款資料之繳足確認比照參、二之規定辦理。繳存金額如不足同時支應投標保證金、投標處理費、得標價款、得標手續費時,應以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優先,再為投標保證金及投標處理費。
    4. 四、查詢得標資料:自營商應於開標日證交所完成開標後,至競拍系統查詢得標資料,投標保證金作為得標應繳股款之一部份,自營商應依其所得標金額扣除保證金之差額及加計得標手續費後繳足剩餘款項。
    5. 五、未得標及不合格件保證金退款作業:證交所於開標日次一營業日銀行時間內,指示往來銀行將未得標及不合格件之保證金扣除匯費不加計利息予以退回,惟投標處理費不予退回。另已得標之自營商,如發現有不具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資格者或有第十三條之情事者,視為不合格件,由證交所指示往來銀行將已繳存投標保證金扣除匯費不加計利息予以退回,惟投標處理費不予退回。
    6. 六、初次上市(櫃)案件未完成訂價之退款:採全數競價拍賣或部分競價拍賣部分公開申購方式辦理者,如因合格標單累計數量未達該次提交競價拍賣之承銷數量,證交所將不辦理開標,並於投標截止日次三營業日銀行時間內,指示往來銀行將投標人之投標保證金及扣除相關作業費用後之投標處理費,於扣除匯費後均不加計利息予以退回。
    7. 七、得標剩餘款及得標手續費:自營商應於開標日次二營業日將得標剩餘款及得標手續費採虛擬帳號繳存至證交所指定銀行,不如期履行繳款義務時,除喪失得標資格外,投標保證金應由承銷商沒入之,並應由承銷商依該自營商得標價款自行認購。得標之自營商繳足價款認定順序比照伍、三、(二)之規定辦理。證交所得標價款及手續費解交作業程序比照陸、三、四、五之規定辦理。
    8. 八、溢誤繳退款作業:自營商為辦理投標作業發生溢誤繳情形,應向證交所辦理退款申請作業,證交所將扣除匯費不加計利息後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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