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公司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原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8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10052568A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42037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本公會會員訂定其業務人員之酬金制度,至少應符合下列原則:
    1. 一、應配合會員公司長期整體獲利、股東利益及衡平考量客戶權益、金融商品或服務對會員公司與客戶可能產生之各項風險等因素而訂定,不得僅考量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業績目標達成情形。
    2. 二、應確保不會有引導業務人員為追求酬金而從事逾越會員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且不會影響業務人員銷售金融商品或提供服務予客戶之客觀性與公正性。
    3. 三、對各種金融商品或服務訂定之酬金,應符合合理性原則,不得差異過大,避免造成誘引業務人員對特定之金融商品或服務進行推介、銷售或提供服務之行為。
    4. 四、應注意業務人員是否有勸誘客戶於顯不相當之短期間內,以多次提前終止再投資或頻繁交易之方式不當賺取酬金之情事。
    5. 五、應注意業務人員是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辦理客戶基金適合度評估準則及辦理高齡金融消費者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度評估準則規定,落實辦理充分瞭解客戶(KYC)及基金風險等級分類,並符合適配原則。
    6. 六、應注意業務人員是否有引導或暗示客戶填列不實KYC,致客戶申購與本身風險承受度不匹配之基金,並建立業務人員不當銷售之懲處機制。
    7. 七、應將業務人員辦理客戶適合度評估之妥適性及不當銷售行為等納入薪酬與考核項目,且不以構成投資糾紛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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