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暨人員登記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5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90001690號函修正發布第11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90340746號函同意備查)(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6屆理監事第5次聯席會通過)

異動條文

  1. 工作證毀損者應檢附毀損之工作證及職務申請、異動登記表向本公會申請換發;工作證遺失者,應函知本公會原核發之工作證無法繳回,並檢附職務申請、異動登記表,向本公會辦理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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