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查詢
即時法規訊息
法規體系查詢
法規名稱查詢
綜合查詢
詞彙查詢
中英法規對照表
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查詢
中文首頁
法規資訊
小
中
大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4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00001462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12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00339002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關鍵字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附件下載
英文版
異動條文
友善列印
轉存 Word
第12-1條
期信事業因實務需要進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分割或反分割,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變更期貨信託契約相關內容後,依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