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業經理人資格審核作業須知」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4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4屆理監事第6次聯 席會通過修正發布第1點、第2點

異動條文

  1. 資格審查對象:
    1. 一、經營期貨經紀業務者(含專營、兼營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
    2. 二、經營期貨自營業務者。
    3. 三、經營期貨顧問業務者。
    4. 四、經營期貨經理業務者。
    5. 五、經營期貨信託業務者。
    6. 六、經營槓桿交易商。
    7. 七、除外事項(指已取得資格審核證明之經理人):
      1. (一)同公司職務調動(含調點及經紀、自營業務之調動)。
      2. (二)公司合併或受讓。
  1. 應備文件:
    1. 一、申請資格審查公文。
    2. 二、經董事會同意之議事錄,或董事會授權及有權人簽發之人事派令。
    3. 三、資歷證明(期貨經紀業務及自營業務經理人請參閱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3條、期貨顧問事業經理人請參閱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1條、期貨經理事業經理人請參閱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51條、期貨信託事業經理人請參閱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44條、第45條、槓桿交易商經理人請參閱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23條準用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3條);若以外國機構出具之學經歷文件者,應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或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之簽證;如屬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並聲明譯本內容與原文相符。
    4. 四、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資料查覆截止日為一個月內)。
    5. 五、該經理人出具無違反法令規章之聲明書(期貨經紀業務及自營業務經理人為期貨商設置標準第 4條、期貨顧問事業經理人為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9條、期貨經理事業經理人為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 5條及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55條、56條、期貨信託事業經理人為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5條及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50條、56條之規定、槓桿交易商經理人為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21條第 3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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