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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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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業業務員登錄作業須知」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4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10001798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40662號函同意備查)(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6屆理監事第17次聯席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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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登錄類別:
一、從事期貨經紀(含專營、兼營期貨商及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進行跨業行銷時)、期貨交易輔助人(簡稱IB)、自營業務:
(一)內部稽核。
(二)受託買賣、執行。
(三)受託買賣執行(轉介槓桿保證金契約)
(四)受託買賣執行(轉介槓桿保證金契約–涉及外匯)
(五)結算交割。
(六)自行買賣。
(七)開戶人員:從事受託買賣及開戶之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八)自行查核。
(九)法令遵循。
(十)主辦會計。
(十一)風險管理。
(十二)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代為沖銷交易(簡稱IB代沖銷)。
二、從事期貨顧問事業:
(一)內部稽核。
(二)分析、建議。
(三)推廣、招攬、出版、講習。
三、從事期貨經理事業:
(一)內部稽核。
(二)推廣、招攬。
(三)研究分析。
(四)交易執行。
(五)交易決定(含從事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投資之決定)。
(六)主辦會計。
四、從事期貨信託事業:
(一)募集銷售。
(二)研究分析。
(三)基金經營管理-基金經理人。
(四)基金經營管理-其它與基金管理相關之人。
(五)執行交易及投資。
(六)內部稽核。
(七)主辦會計。
(八)法令遵循。
(九)風險管理。
期貨信託事業上述登錄之業務員除有專任或不得兼辦之規定者外,餘得兼辦募集銷售業務,無須重覆登錄。但應以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不得有與受益人或客戶利益衝突或損害其權益情事,並於內部控制制度載明相關規範及防範措施;並應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職前訓練之規定。
五、從事槓桿交易商:
(一)研究分析、商品設計。
(二)推介、銷售。
(三)內部稽核。
(四)槓桿交易商其他業務人員。
1.法令遵循。
2.主辦會計。
3.結算交割。
4.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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