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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費繳納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8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20003605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第5條條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48483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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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須繳納下列費用:
一、入會費。
二、甲類常年會費。
三、乙類常年會費。
第4條
甲類常年會費於每年元月15日前一次繳付,標準如下:
一、專營期貨經紀業務者:新臺幣(以下同)24,000元。
二、兼營期貨經紀業務者:9,600元。
三、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者:9,600元。
四、經營期貨自營業務者:9,600元。
五、經營期貨顧問業務者:4,800元。
六、專營期貨經理業務者:9,600元。
七、兼營期貨經理業務者:4,800元。
八、專營期貨信託業務者:9,600元。
九、兼營期貨信託業務者:4,800元。
十、經營槓桿交易業務者:4,800元。
同一會員所繳納之常年會費,每年最高以33,600元為限。
年中入會者,依上述標準按當年度入會期間之月數比率,併同入會費一次繳付之。
第5條
乙類常年會費繳納標準如下:
一、專、兼營期貨經紀業務或經營期貨交易輔助人業務者:每月按成交口數計收。
(一)經營國外期貨複委託業務者每口新臺幣0.5元(單邊)。
(二)經營國外期貨經紀業務者每口新臺幣1元(單邊)。
(三)經營國內期貨經紀業務者每口新臺幣2元(單邊),但經由期貨交易輔助人成交之國內期貨經紀業務者每口新臺幣1元(單邊)。
(四)期貨交易輔助人經營國內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者每口新臺幣1元(單邊)。
(五)經營國外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者每口新臺幣0.5元(單邊)。
(六)經營國內期貨結算業務者每口新臺幣1元(單邊)。
二、經營期貨自營業務者:每月按成交口數計收。
(一)經營國外期貨自營業務者每口新臺幣1元(單邊)。
(二)經營國內期貨自營業務者每口新臺幣2元(單邊)。
三、經營期貨顧問業務者:全年收費新臺幣100,000元。
四、經營期貨經理業務、槓桿交易業務者:全年收費新臺幣200,000元。
五、經營期貨信託業務者:依每月期貨信託基金經理費收入之千分之五計收。
前項費用之收取,其減收或停收,授權理事會視本會年度預算收支情況調整之。
乙類常年會費屬於全年計收者,於每年元月15日前一次繳納;屬於按月計收者於次二月之15日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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