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有後列(三)、(五)及(六)規定情事外,應備妥下列文件,事先函報本公會,本公會得依需要派員實地勘察,並取得本公會所出具營業處所及設備可供營業使用之證明,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或換發許可證照後,始得使用:並取得本公會所出具營業處所及設備立即能供營業使用之證明,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或換發許可證照後,始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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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變更場地配置、用途者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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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平面配置圖(標明各項必具設備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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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效文件倉庫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查驗合格證明書,並於購置或承租後十五日內,函報本公會備查即可,無需進行場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