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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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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之職權範疇規則參考範例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6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9000946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條、第12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900582661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9033898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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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公司相關部門應配合提供查核所需之簿冊文件。
監察人查核公司財務、業務時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或會計師審核之,惟公司應告知相關人員負有保密義務。
董事會或經理人應依監察人之請求提交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規避或拒絕監察人之檢查行為。
監察人履行職責時,公司應依其需要提供必要之協助,其所需之合理費用應由公司負擔。
第12條
公司應為全體董事、監察人於其任期內就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購買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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