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核受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之公司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稽字第1050027712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4條、第8條、第10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50050861號函准予備查)

異動條文

  1. 本要點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七條之一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主管機關)104年3月10日金管證交字第1040004502號令訂定之。
  1. 受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之公司,應填具「受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申請書」,並檢具經濟部最近所核發之公司變更登記相關文件(如抄錄本)、正副主管及人員名冊及辦理代為處理徵求事務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作業文件,送交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審核。
  1. 受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公司之實收資本額、人員異動及內部控制制度之徵求作業程序修正時,應於異動或修正後五日內向本公司申報,本公司受理申報後,經審核發現有資格不符情事者,即依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2. 前項人員有異動者,公司應將異動情形上傳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
  1. 本要點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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