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編製要點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4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臺灣指數股份有限公司臺指維字第1120030007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112年5月2日起實施

異動條文

  1. 成分股選股原則
  1. 本公司所編製加權指數之指數成分股為所有上市的普通股,並依下列規則處理:
    1. (一)新上市公司股票於上市滿一個日曆月之次月第一個交易日納入成分股,但已上市公司轉換股份予他新設公司或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投資控股公司、已上市公司分割後新設公司,及上櫃轉上市公司,則於上市當日即納入成分股。
    2. (二)上市股票停止買賣,於停止買賣日自成分股中刪除,俟恢復普通交易滿一個日曆月之次月第一個交易日納入成分股;但上市公司有為彌補虧損、以現金退還股款或分割而辦理減資換發新股作業,或辦理變更股票面額換發新股作業,或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令進行併購等情事而停止買賣者,保留為成分股,不予刪除。
    3. (三)經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之上市股票於公告日次二交易日自成分股中刪除,恢復普通交易當日,即納入成分股。若上市股票亦有因停止買賣自成分股中刪除之情事,則納入成分股日期依本要點三、(二)為準。
    4. (四)上市股票終止上市,於終止上市日自成分股中刪除。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