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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調處收費標準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3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3月1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三字第0930108362號函准予核備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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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調處事件,申請人於申請調處時,應向本中心繳納工本費。
前項工本費,每人每件新台幣一千元。
相對人拒絕調處時或調處不成立者,申請人繳納之工本費應予以退還之。
第7條
本標準經本中心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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