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得不受理其訴訟或仲裁實施權之授與;已提起團體訴訟或仲裁者,得終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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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就同一原因所引起之證券或期貨事件涉及不法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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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就同一原因所引起之證券或期貨事件有虛偽、隱匿之陳述或提供偽造、變造之事證資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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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就同一原因所引起之證券或期貨事件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罹於時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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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未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與本中心簽訂相關書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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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就同一原因所引起之證券或期貨事件所受損害之證明,無法與其他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為一致性主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