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調處委員會委員遴選及運作原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98年8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0980040029號函核定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九八)證保法字第0980001997號函)

異動條文

  1. 調處委員之遴選程序:
    調處委員由本中心就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資格之人選,經提報董事會決議後,檢附其學經歷等資料,函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後,聘任之。聘任後十四日內,檢附有關資料,報請管轄法院備查;異動時亦同。
  1. 調處委員會之運作:
    1. 一、調處事件,經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填具調處申請書提出申請後,除有本辦法第十二條情形及相對人拒絕調處外,本中心應即訂定調處時間、地點,通知調處委員進行調處。
    2. 二、調處委員會調處時,得視案件情形,由輪值調處委員三人以上之出席進行調處,並得邀請相關專家協同處理。三、調處程序原則上訂於每星期三下午於本中心進行,但得視案件情形於其他適當處所或期日進行之。
    3. 四、調處委員會議出席委員,每次會議每人支給出席費新台幣三千元,如係由遠地(三十公里以外)前往者,另參照本中心有關規定核實支給車馬費。
    4. 五、本中心就申請調處案件需要,得另請調處委員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每件支給新台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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