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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捐助章程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3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證保管字第1110000649號函修正第14條條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0133380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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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為設立本中心,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下列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以現金捐助之:
一、證券交易所。
二、期貨交易所。
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四、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五、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六、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七、期貨商業同業公會。
八、各證券金融事業。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或事業。
前項捐助金額定為新台幣壹拾億參仟壹百萬元整。
第11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其決議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該屆董事中指定一人召集之。
董事會每個月召集常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因特殊事由亦得書面授權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但非捐助人代表之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應委託其他非捐助人代表之董事代理出席。
第13條
本中心設監察人三人,得隨時調查本中心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發現董事會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業務規則之行為時,應即通知董事會停止其行為。
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
第14條
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得酌支兼職費。但董事長為專任者,其薪給由董事會定之。
第17條
本中心會計年度採歷年制,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應於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申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修改時亦同;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編製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截至該季之執行情形,函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本中心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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