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興櫃公司「財務及交易資訊重點專區」資訊揭露處理原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第2點、第4點,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異動條文

  1. 依據:
    本處理原則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下稱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1. 專區名稱:
    依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興櫃公司申報之資訊,本中心認為必要者,得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設置專區公布相關財務彙整資訊,以提醒投資人注意,本專區名稱定為「財務及交易資訊重點專區」,並分設「財務資訊」及「交易資訊」。
  1. 資訊揭露處理原則:
    1. (一)資訊揭露項目:
      1. 1.「財務資訊」之內容除包含:(1)產業類別、(2)證券代號、(3)公司名稱及(4)每股淨值外,並按下列指標逐項列示:
        1. 指標1:處以停止買賣者(係指依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而停止買賣者)。
        2. 指標2:最近期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低於十元且最近連續三個會計年度虧損者。
        3. 指標3:最近期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低於十元且負債比率高於百分之六十及流動比率小於一者(金融保險業除外)。
        4. 指標4:最近期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低於十元且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及最近期之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均為負數者。
        5. 指標5:最近月份資金貸與他人餘額占最近期財務報告淨值比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金融保險業除外)。
        6. 指標6:最近月份背書保證餘額占最近期財務報告淨值比率達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者(金融保險業除外)。
        7. 指標7:其他經本中心綜合考量應公布者。
      2. 2.「交易資訊」之內容除包含:(1)產業類別、(2)證券代號及(3)公司名稱外,並按下列指標逐項列示:
        1. 指標1:本國興櫃公司最近月份全體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總持股數設質比率達九成以上者;外國興櫃公司全體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總持股數設質比率達七成以上者。
        2. 指標2:公司董事或監察人連續三個月持股成數不足者。
        3. 指標3:外國興櫃公司最近月份全體董事、監察人持股較該屆董事會選任月份申報持股減少二成以上。
      3. 3.本中心得依市場整體環境評估調整本專區之相關指標,俾提醒使用者注意並提升預警效益。
      4. 4.本資訊揭露處理原則所稱之淨值,係指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資產負債表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者,將以累積盈餘(虧損)代替每股淨值作為揭示內容,以累積虧損代替上開指標每股淨值低於十元之篩選標準。
    2. (二)資訊揭露方式:
      1. 1.本專區所揭示之資訊,當符合前揭指標項目時,將以紅色標記顯示,以提醒使用者注意區別。
      2. 2.相關指標資訊符合下列情事者,其紅色標記即予以消除:
        1. (1)「財務資訊」之指標部分:
          1. A.指標1:處以停止買賣之原因消除者。
          2. B.指標2-4:經本中心檢視其最近期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已無該指標所定情事者。
          3. C.指標5-6:經本中心檢視其最近月份申報資料,已無該指標所定情事者。
          4. D.指標7:經本中心檢視其最近期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已無該指標所定情事者。
        2. (2)「交易資訊」之指標部分:
          1. A.指標1:其最近月份申報資料之設質比率未達指標所定情事者。
          2. B.指標2、3:經本中心檢視其最近月份申報資料,已無該指標所定情事者。
      3. 3.「財務資訊」之每股淨值資訊,當指標2、指標3、指標4中,有一項指標顯示為紅色標記者,則每股淨值亦顯示為紅色標記。
      4. 4.各項指標之數值以參數設定,俾利配合需要機動調整。
    3. (三)資訊更新時點:
      「財務及交易資訊重點專區」所揭示資料,係公司已申報公告之最近期財務報告內容或其他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之最近期相關資訊,由系統於每日夜間自動更新,並於次日零時揭示最新資料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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