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公司或籌備處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除前條第三項創新創意審查委員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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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國家實驗研究院、工業技術研究院、商業發展研究院、資訊工業策進會或其他提出申請經本中心認可機關(下稱「推薦單位」)之「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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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敘明公司具創新創意理由之推薦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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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獲得經本中心認可之國家級獎項並經推薦單位推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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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獲得經本中心認可之國內外機構登錄或認證為社會企業並經推薦單位推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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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顯示營業收入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