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管字第112007818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9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2279號函)

異動條文

  1. 公司或籌備處提出登錄創櫃板之申請,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1. 一、係依我國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或依我國公司法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籌備處。
    2. 二、公司或募集設立規劃之公司具創新、創意構想及未來發展潛力者。
  2. 公司或籌備處應檢具「登錄創櫃板申請書」(附件一),備齊營業計畫書等相關書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3. 本中心受理申請案後,應填製「申請書件紀錄表」(附件二),經檢查申請書件未齊備者,本中心應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者,得退回其申請案。經檢查申請書件齊備、創新創意審查委員過半數同意公司具創新創意並經本中心綜合判斷無違反誠信原則、重大違反法令或涉有重大非常規交易等情事,同意其適宜接受輔導者,函復申請公司或籌備處同意其開始接受本中心輔導;經創新創意審查委員或本中心不同意者,函復申請公司或籌備處退回其申請案。但符合第五條所列規定者,得免除創新創意審查委員之審查。
  1. 申請公司或籌備處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除前條第三項創新創意審查委員之審查:
    1. 一、取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國家實驗研究院、工業技術研究院、商業發展研究院、資訊工業策進會或其他提出申請經本中心認可機關(下稱「推薦單位」)之「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附件三)
    2. 二、取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敘明公司具創新創意理由之推薦函者。
    3. 三、獲得經本中心認可之國家級獎項並經推薦單位推薦者。
    4. 四、獲得經本中心認可之國內外機構登錄或認證為社會企業並經推薦單位推薦者。
    5. 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顯示營業收入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2. 推薦單位應依據本中心訂定之「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充分說明及評估公司具創新、創意構想及未來發展潛力等之具體理由。
  1. 公設聯合輔導機制係以本中心為統籌單位,視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之實際需要,結合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及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提供其會計、內部控制、行銷及法制作業等輔導。
  2. 為收跨單位整合之功,以提高輔導實際成效,推薦單位應提供其資源,由本中心整合相關外部專業單位資源統籌運用,對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提供輔導。
  3. 本中心得適時提供簡要之內部控制及會計制度公版,以利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參考後,據以建置相關制度並持續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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