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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第一上櫃公司管理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第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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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第一上櫃公司之股東會年報應依我國「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刊載相關事項,並以中文或中英文併列記載之。但以中英文併列之方式記載者,其文義如有差異,以中文為準。
第一上櫃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日前將股東會年報之電子檔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於股東常會後二十日內,向本中心檢送書面報告一份。
第6條
第一上櫃公司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期限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公告申報財務報告,並檢送書面財務報告一份予本中心。
第一上櫃公司依前項規定公告申報財務報告,得免公告申報個體財務報告。但其註冊地國法令另有規定應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或其係以個體財務報告為股利分派基礎者,不在此限。
第8條
第一上櫃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應依我國「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第一上櫃公司應於上櫃年度及其後二個會計年度內,於依本管理作業要點第五條第二款檢送書面年報時,一併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公告申報前一年度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
前項期限屆滿後,第一上櫃公司自願委託會計師為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會計師專案審查第一上櫃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應依我國「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章第三節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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