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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公司)依據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
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中心)為其募集或發行之國際債券申請在
櫃檯買賣,依管理辦法第九條之規定,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茲將雙方
應行遵守之事項開列如左:
第 一 條 發行公司依契約初次申請櫃檯買賣之國際債券計有:
┌────┬──┬───┬──┬───────┬───┐
│債券種類│發行│到期日│發行│櫃檯買賣發行總│備註 │
│及名稱 │日期│ │張數│額(幣別/元)│ │
├────┼──┼───┼──┼───────┼───┤
│ │ │ │ │ │ │
└────┴──┴───┴──┴───────┴───┘
發行公司嗣後櫃檯買賣之國際債券如有增減或內容變更,其經
櫃檯買賣中心同意後之國際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書所載之櫃檯買
賣國際債券增減或內容變更事項,作為本國際債券櫃檯買賣契
約之一部分。
第 二 條 證券相關法令及櫃檯中心章則暨公告事項規定均為國際債券櫃
檯買賣契約之一部分,發行公司及櫃檯中心皆應遵守之。
第 三 條 發行公司於本契約簽訂後,應依櫃檯中心訂定國際債券櫃檯買
賣收費標準,於初次櫃檯買賣時及以後每年開始一個月內,向
櫃檯中心繳付國際債券櫃檯買賣費用。
第 四 條 櫃檯中心依據有關法令、櫃檯中心章則規定或基於其他原因認
為有必要者,得對櫃檯買賣之國際債券予以停止或終止其櫃檯
買賣。
第 五 條 因本契約所生之訴訟,發行公司與櫃檯中心雙方同意以台灣台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 六 條 本契約一式五份,除一份檢送主管機關外,餘分由發行公司及
櫃檯中心存執。
第 七 條 本契約於發行公司及櫃檯中心雙方用印後生效。
立約人:
法定代理人:
地 址:
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地 址: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法定代理人:董事長
地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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