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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之一、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如連續三個月有以下市場行情揭示情事
,本中心將通知發行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投信事業或期信
事業於通知後次月起二個月內改善;未於期限內改善者,本中心
將發函警告;自次月起二個月內仍未改善,視為違反指數股票型
基金受益憑證櫃檯買賣契約,本中心對該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課
以新臺幣三萬元之違約金,且每三個月查處一次並得連續處分至
改善為止。
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槓桿反向
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皆為
國內股票者,其於開市後至收市之市場行情揭示(含收市前一段
時間試算買賣揭示價格),每月分別不得有下列情事超過二次:
一、揭示價格除漲停買進、跌停賣出或市價外,市場行情揭示僅
有買進或賣出揭示價格且持續逾三分鐘。
二、最佳一檔買賣價差大於百分之一且持續逾十分鐘。
三、遇有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三十五條之十一
情事,須延緩撮合時間時,得排除前述次數之計算。
四、列為處置有價證券時,得排除前述次數之計算。
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其加掛ET
F受益憑證、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標的指數成分
證券含一種以上國外有價證券之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受益憑證、國內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
益憑證及國內債券成分之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受益憑證,其於開市後至收市之市場行情揭示(含收市前一段時
間試算買賣揭示價格)每月合計不得有下列情事超過六次:
一、揭示價格除漲停買進、跌停賣出或市價外,市場行情揭示僅
有買進或賣出揭示價格且持續逾十分鐘。
二、最佳一檔買賣價差大於百分之三且持續逾十分鐘。
三、遇有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三十五條之十一
情事,須延緩撮合時間,得排除前述次數之計算。
四、國外成分股及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標的
指數成分證券,其國外有價證券流通市場休市時,該國外成
分股及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其
加掛ETF受益憑證當日市場行情揭示排除前述次數之計算。
五、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其國外期貨契約
交易市場休市時,當日市場行情揭示排除前述次數之計算。
六、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
,其國外有價證券流通市場休市時,該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當日市場行情揭示排除前述次數
之計算。
七、列為處置有價證券時,得排除前述次數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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