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7005394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點,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1號函及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號函)

異動條文

  1. 流動量提供者須在本中心櫃檯買賣交易市場開盤後五分鐘至收盤期間,以「回應報價要求」或「主動報價」方式履行報價之責任,作業規範如下:
    1. (一)回應報價要求:
      1. 1.流動量提供者應於接獲投資人詢價後五分鐘內回應報價,而此報價至少維持一分鐘。
      2. 2.權證每筆買進報價不得低於一百交易單位或總金額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但有下列各情事之一者,得不受其限制,惟不得低於十交易單位:
        1. (1)現股流動性不足時。
        2. (2)標的證券為處置股票時。
        3. (3)開盤後五分鐘至十五分鐘及收盤前五分鐘。
      3. 3.權證每筆賣出報價不得低於十交易單位。
      4. 4.流動量提供者應對投資人要求報價之電話同步錄音,並至少保存一年。
    2. (二)主動報價:
      1. 1.流動量提供者申報之價格應包含買進價格及賣出價格,且有效期別不得為立即成交否則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
      2. 2.流動量提供者應主動每隔五分鐘至少報價一次,而此報價應至少維持三十秒,但因連結標的委託價量變動而更新報價者,則不受應維持三十秒之限制。
      3. 3.流動量提供者應訂定最高申報買進價格與最低申報賣出價格間最大為十個升降單位。
      4. 4.權證每筆買進報價不得低於一百交易單位或總金額十萬元。但有下列各情事之一者,得不受其限制,惟不得低於十交易單位:
        1. (1)現股流動性不足時。
        2. (2)標的證券為處置股票時。
        3. (3)開盤後五分鐘至十五分鐘及收盤前五分鐘。
      5. 5.權證每筆賣出報價不得低於十交易單位。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