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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店頭金融商品電腦交易系統作業辦法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9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600271121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32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6003600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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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停止店頭金融商品電腦交易系統一部或全部交易:
一、本中心與合作機構終止合作契約者。
二、合作機構受當地主管機關處以停止或終止業務經營者。
三、其他基於參加人權益,本中心認為有必要停止者,並應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店頭金融商品電腦交易系統停止交易之原因消滅後,本中心得公告自次一營業日起恢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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