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間,其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排除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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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託人與證券經紀商(或其海外分支機構)之聯結入口皆在中華民國境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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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簽訂契約及風險預告書,載明雙方權利義務、風險分擔及糾紛發生之舉證責任,且於前開所述電子文件傳輸時,輔以其他安全機制者。如由委託人授權代理人進行交易者,得由代理人出示授權書後,代為簽署契約及風險預告書;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國內基金或同一集團所屬單位委託相同之代理人者,得由其代理人出具聲明書載明所代理之委託人身分編號或統一編號、姓名或名稱等相關資料後,免出示委託人授權書,而由代理人代為簽署契約及風險預告書。但本中心得視業務需要,隨時請證券商提供前開授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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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款第二目豁免條件者,證券經紀商須就所採安全機制,函報本中心備查,並於「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完成申報作業,變更時亦同。已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並取得該公司備查函者,毋須重複向本中心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