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Direct Market Access)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6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9005827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136128號函)

異動條文

  1. 作業要點
    1. 一、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業務,應配合增修內部控制、稽核相關規定,並於開辦二週前,將開辦日期,與所採行之資訊傳輸架構、流程,經合理評估可達到身分確認性、資料完整性、資料隱密性、交易不可否認性之管控機制說明文件,函報本中心備查。已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並取得該公司備查函者,毋須重複向本中心申辦。
    2. 二、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人採行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前,應向本中心申報該委託人之帳戶資料。
    3. 三、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時,應建置電腦篩檢功能與管理程序,確保每筆委託符合相關規定;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之委託同其他方式之委託,傳送至本中心時,應加註委託傳送之時間及編號,並不得有跳號、漏號或重複編號等情事;對於採行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與其他下單方式之委託應有公平的先後次序。
    4. 四、採行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之委託人與證券經紀商(或其海外分支機構)之聯結入口皆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其間連線方式必須符合所在國當地的法令規定,且該聯結入口與證券經紀商在台分(總)公司之交易系統,應以專線或證券商專屬交易網路聯結。
    5. 五、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間,其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排除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
      1. (一)委託人與證券經紀商(或其海外分支機構)之聯結入口皆在中華民國境外者。
      2. (二)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簽訂契約及風險預告書,載明雙方權利義務、風險分擔及糾紛發生之舉證責任,且於前開所述電子文件傳輸時,輔以其他安全機制者。如由委託人授權代理人進行交易者,得由代理人出示授權書後,代為簽署契約及風險預告書;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國內基金或同一集團所屬單位委託相同之代理人者,得由其代理人出具聲明書載明所代理之委託人身分編號或統一編號、姓名或名稱等相關資料後,免出示委託人授權書,而由代理人代為簽署契約及風險預告書。但本中心得視業務需要,隨時請證券商提供前開授權證明文件。
      3. 符合本款第二目豁免條件者,證券經紀商須就所採安全機制,函報本中心備查,並於「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完成申報作業,變更時亦同。已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並取得該公司備查函者,毋須重複向本中心申辦。
    6. 六、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或其他委託方式,皆應確實遵循證券市場相關規定、落實資通安全與風險管控,不得有影響證券集中市場秩序與效率之行為。
    7. 七、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業務如發生異常狀況致有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之虞時,本中心得要求證券經紀商暫停、限制或禁止其特定、部分或全部客戶使用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
    8. 八、證券經紀商對委託人經由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所為之交易委託及查詢,其委託紀錄及電腦稽核紀錄(Log)應至少保存五年,但買賣委託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1. 本作業要點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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