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綜合交易帳戶作業要點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3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點,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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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興櫃股票綜合交易帳戶申報作業
    一、交易作業
        (一)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興櫃股票,其分配後之成
              交明細應含成交日期、證券商代號、綜合交易帳戶帳號、
              證券代碼、買賣別、委託序號、分配前成交序號、分配後
              投資人帳號、分配後成交股數、分配後成交金額、推薦證
              券商(交易對手)等。
        (二)本作業要點參、一(一)、(二)、(三)有關帳表憑證
              保存年限規定、(四)、(六)及(七)於興櫃股票交易
              準用之。
    二、成交分配及分配前之改帳(指更正錯誤或取消交易)作業
        (一)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成交之興櫃股票,得於成
              交日申報更正帳號予非綜合交易帳戶,以非綜合交易帳戶
              買賣成交之興櫃股票,亦得於成交日申報更正帳號予綜合
              交易帳戶,再申報成交分配明細。
        (二)證券商應於成交日按個別證券申報分配明細,其申報各委
              託人之總成交金額及總成交數量,須與當日綜合交易帳戶
              改帳作業後個別證券之總成交金額及總成交數量全部相同
              ,並於當日下午四時至六時申報分配後之成交明細至本中
              心。但證券商未能完成外國委託人綜合交易帳戶(證券買
              賣帳號為995555-檢查碼)成交分配申報作業者,得於當
              日下午六時前依規定電腦格式申報留存未完成分配之資料
              於原綜合交易帳戶下,並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上午九時
              至下午六時完成分配後成交明細申報。
        (三)證券商依受任人指示分配予各委託人之個別證券總成交金
              額得申報為元、角或分,其分配總成交數量應申報為一股
              之整倍數。
        (四)本要點參、二(六)及(七)於興櫃股票之成交分配及分
              配前改帳作業準用之。
    三、證券商應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下午六時前,申報各委託人或受
        任人之委託明細至本中心。前揭委託明細應含委託日期、證券商
        代號、綜合交易帳戶帳號、證券代號、買賣別、委託序號、委託
        人或受任人之代號及名稱、委託數量等。前揭同一委託人或受任
        人得使用一個以上之代號。本中心得視業務需要,請證券商即時
        提供相關資料。
    四、證券商於成交日申報分配後之成交明細,及成交日第一營業日申
        報調整分配,綜合交易帳戶證券買賣帳號為995555-檢查碼者,
        僅限分配予外國委託人;綜合交易帳戶證券買賣帳號為885555-
        檢查碼者,僅限分配予本國委託人。
    五、成交分配後申報改帳及調整成交分配作業:
        (一)證券經紀商於申報成交分配後發現受託買賣發生錯誤,無
              法完成興櫃股票給付者,得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上午九
              時至下午六時前向本中心申報撤銷原成交分配明細,其有
              改帳及調整成交分配之必要者,應同時為之。
        (二)調整分配後個別證券分配予各委託人之總成交金額及總成
              交數量,須與當日綜合交易帳戶改帳作業後個別證券之總
              成交金額及總成交數量全部相同。
    六、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成交之興櫃股票不適用本中心興
        櫃股票買賣辦法第三十三條有關遲延給付結算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