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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推薦證券商申報受輔導公司基本資料作業辦法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2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0007139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14769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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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受輔導公司係外國發行人且未登錄興櫃股票者,推薦證券商應申報輔導計畫,並於每月月底前以網際網路連線方式,向本中心申報受輔導公司前一月份「上櫃輔導檢查表」(附件二);如遇有前條所述財務業務重大異常情事,於申報「上櫃輔導檢查表」時,並應敘明後續追蹤情形及處理方式。
前項受輔導公司之推薦證券商準用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於受輔導公司申請上櫃前至少申報並書面函報二個月份之「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詳式)」,且須持續申報至受輔導公司上櫃掛牌時為止。
推薦證券商依前項規定申報「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詳式)」時,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推薦證券商倘有異動者,原任之推薦證券商應函報本中心,說明終止主辦輔導之原因及輔導期間之重大發現事項。
附件二-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對外國發行人年月上櫃輔導檢查表
第7條
本作業辦法經本中心總經理核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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