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出具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上櫃同意函審查標準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4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099 000846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異動條文

  1. 凡經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募集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符合下列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七條之二第一項之規定者,本中心得出具同意函。
    1. 一、發行總金額在新台幣五億元以上者。
    2. 二、自櫃檯買賣日起算,其到期日須一年以上。
    3. 三、具有明確還本金額、存續期間、及孳息計付方式之定義與計算標準。
    4. 四、持有受益證券之每一受益人,其持有數量不得超過該次發行總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5. 五、受益人數達五人以上,且任五受益人持有第一受償順位受益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受益證券發行總金額百分之五十。但持有人為獨立專業投資者,不受百分之五十持有比例之限制。
    6. 六、該受益證券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進行評等。
  2. 前項所稱獨立專業投資者,指「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法人或機構或該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基金;且非不動產資產信託委託人,或其利害關係人或公司法所稱之關係企業或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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