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上櫃認購(售)權證發行人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5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9005740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7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1368361號函)

異動條文

  1. 本處理程序所稱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1. 一、有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情事者。
    2. 二、有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規定關於其本身之情況者。
    3. 三、有主管機關「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七條所訂各款情事者。
    4. 四、發行人章程變更或資本增減對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虞者。
    5. 五、發行人主要營業項目變更者。
    6. 六、發行人因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損失金額占淨值百分之三以上者。
    7. 七、發行人遭受重大災害或勞資糾紛對其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8. 八、發行人有重要訴訟及稅務處分案件之進行及終結,暨依法進行公司重整或清算處理程序者。
    9. 九、發行人分支機構有本條第四至八款所訂情事,而對其營業有重大影響者。
    10. 十、發行人之發起人或董事之行為與公司負有連帶損害賠償之責任者。
    11. 十一、發行人股東會之決議為法院依法撤銷或宣告無效者。
    12. 十二、發行人因所屬國法令章程變更,致對股東權益或公司之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13. 十三、受託從事風險管理之機構有以上第二款至第十款之情事者,發行人應代為說明。
    14. 十四、外國機構依所屬國法律規定應及時申報之重大訊息情事者。
    15. 十五、國內外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有足以影響該認購(售)權證行情者。
    16. 十六、(本款刪除)
  1. 發行人未依本處理程序規定主動或於本中心所定期限內提出公開說明表或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者,本中心得處新臺幣三萬元違約金;如須補行辦理者,應於本中心指定時限內辦理,如再未依限辦者,得按日處新臺幣一萬元違約金,至辦理之日為止。
  2. 發行人經本中心處違約金者,應於接到本中心通知後五日內向本中心管理部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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