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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委託查詢證券帳戶及交易資料作業程序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7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10062587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至第6條條文及第3條附件3、第4條附件2、附件4、附件5,並自111年8月8日實施(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14142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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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委託人概括授權投信投顧事業於特定期間內多次(含單次)向本中心查詢其證券帳戶及交易資料等個人資料者,投信投顧事業應指派內部稽核人員或法令遵循人員等適格員工辦理自行驗證作業,驗證委託人之身分並確認其委託意旨無誤。
前項特定期間由委託人與受託人自行約定。
除縮短第一項特定期間或終止委託情事經通知本中心外,當事人間之任何爭議均不得對抗本中心。
第3條
委託人應出示下列身分證明文件供投信投顧事業驗證身分:
一、委託人為成年人:應出示身分證正本。
二、委託人為未成年人:應出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身分證及未成年人身分證或載明記事之戶口名簿等正本。如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者,應出示護照、駐外機構出具之附照片身分證明文件、外僑居留證或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等正本。如父母離婚且共同行使親權,而無法檢具另一方身分證正本者,得檢具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託授權書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3)正本代替;另如父母依法非共同代理者,須檢具足資證明父母之一方得單獨行使親權或其他人有監護權之文件等正本。
三、委託人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委託人為華僑者,應出示護照或駐外機構出具之附照片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委託人為外國人者,應出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正本;委託人為大陸人士者,應出示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四、委託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應出示監護人身分證正本、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足資證明其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文件等正本。如監護人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者,應出示護照、駐外機構出具之附照片身分證明文件、外僑居留證或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等正本。
五、委託人曾更名者,應另檢附載明變更記事之戶口名簿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等正本。
附件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受員工委託查詢未成年子女證券帳戶及交易資料委託授權書
第4條
委託人委託投信投顧事業代理申請查詢其於櫃檯買賣市場之證券帳戶及交易資料等個人資料,投信投顧事業應指派專人(限該投信投顧事業在職員工,以下稱「被授權人」),並檢具下列文件至本中心遞件申請查詢及領取查詢結果:
一、申請書正本(附件1)。
二、委託人委託授權書(附件2、附件3)影本;如委託人為未成年子女而父母離婚且共同行使親權,而無法檢具另一方身分證正本者,得檢具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託授權書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3)影本;另父母依法非共同代理者,應檢具足資證明父母之一方得單獨行使親權或其他人有監護權之文件影本;如委託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應檢具相關足資證明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文件影本。(影本應經第二條第一項適格員工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三、委託人(含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影本(附件2第2頁、附件3第2頁)及被授權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正本(附件4)。(影本應經第二條第一項適格員工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四、投信投顧事業出具之切結書(附件5)正本,並應加蓋公司及代表人等印鑑、內部稽核主管或法令遵循主管等簽名及加蓋印鑑。
五、委託人曾更名者,應另檢附載明變更記事之戶口名簿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影本。(影本應經第二條第一項適格員工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附件1-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委託查詢證券帳戶及交易資料申請書
附件2-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受員工暨其配偶委託查詢證券帳戶及交易資料委託授權書
附件4-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
附件5-切結書
第5條
投信投顧事業指派至本中心之被授權人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如被授權人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者,應出示護照、駐外機構出具之附照片身分證明、外僑居留證或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等正本,以供查驗;被授權人送交本中心之第四條所列文件,經本中心核驗無誤後即受理申請,並留存文件建檔備查,但第四條所列文件有缺漏或不實等情事,本中心可退回其申請。
被授權人備齊第四條所列文件,得經由本中心「投資人申請查詢個人資料e送件系統」(網址為https://e-investor.tpex.org.tw/)提出查詢申請,並親赴本中心依據前項辦理領取查詢結果。
第6條
資料查詢之計費標準與收費方式如下:
(一)申請人委託他人至本中心申請查詢者:
1.查詢證券帳戶明細或查詢資料期間之始日自申請日往前推算係於一年內,免收費。
2.查詢資料期間之始日自申請日往前推算係超過一年未滿五年者,每件收取作業工本費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元,並依查詢資料期間按年加收電腦處理費一百元,不足一年者以一年計。
3.查詢資料期間之始日自申請日往前推算係五年以上者,每件收取作業工本費一百元,並依查詢資料期間按年加收電腦處理費一百五十元,不足一年者以一年計。
4.列印查詢結果報表十頁以內免費,超過部分每頁酌收五元。
(二)申請人經由「投資人個人資料查詢系統」以網際網路申請查詢者,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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