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之認定標準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3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03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0005409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344991號函)

異動條文

  1. 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七款所稱「經營權異動前後一定期間有營業範圍重大變更」,係指上櫃公司經營權異動前檢送之最近一會計年度或最近期財務報告,或經營權異動後檢送八期財務報告期間內任一期財務報告,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 一、變動主要經營業務且本期累計來自該等業務之營業收入合計占本期累計營業收入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2. 二、將上一會計年度占營業收入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經營業務變更,導致本期累計來自該業務之營業收入占本期累計營業收入低於百分之二十。
    3. 三、本期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其使用權資產帳面淨額占期末資產負債表日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其使用權資產帳面淨額達百分之百者。
    4. 四、取得供營建用不動產、在建或已完工之營建個案,或非原經營業務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其使用權資產金額,占期末資產負債表日總資產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5. 五、其他因經營事業項目、性質或特殊狀況經本中心認有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者。
  2. 前項第一款所稱「變動主要經營業務」,係指本期累計來自該業務之營業收入占本期累計營業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去年同期累計來自該業務之營業收入占去年同期累計營業收入未達百分之二十者。
  3.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情形,如上櫃公司於經營權異動前後皆為建材營造業者,得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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