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分割債券買賣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9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300254272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條、第3條、第5條;刪除第6條、第7條條文,並自103年12月29日起施行(原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分割公債買賣辦法)

異動條文

  1. 中央公債交易商或證券自營商(以下稱交易商)依中央銀行規定將附息公債分割為分割本金公債及分割利息公債(以下合稱分割公債)者,該分割公債得於櫃檯買賣。
  2. 發行人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申請普通公司債分拆為分割本金公司債及分割利息公司債(以下合稱分割公司債)者或金融債券分拆為分割本金金融債券及分割利息金融債券(以下合稱分割金融債券)者,該分割公司債及分割金融債券得於櫃檯買賣。
  1. 證券商為分割公債、分割公司債及分割金融債券交易,得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以自營方式為之。
  2. 因附條件交易取得之分割公債、分割公司債及分割金融債券,除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八十條規定得以交付債券存摺方式進行附條件賣出外,於附條件交易到期前,不得再以劃撥方式賣出。
  3. 取得公司債自營業務之證券商申請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分割而取得第一次屆期償還之分割利息公司債或分割利息金融債券,應自行持有而不得賣出,但得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八十條規定以交付債券存摺方式進行附條件交易。
  4. 取得公司債自營業務之證券商申請浮動票面利率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分割而取得第一次以後屆期償還之分割利息公司債或分割利息金融債券,得經本中心核准後於營業處所議價賣出予其他證券自營商,或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八十條規定以交付債券存摺方式進行附條件交易。
  1. 分割公債重組為附息債券時,由交易商將重組申請書送交本中心,由本中心據以辦理分割公債重組事宜及市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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