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興櫃公司財務業務管理處理程序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異動條文

  1. 財務預測之形式審閱範圍涵蓋本國及外國興櫃公司,並依財務預測形式審閱檢查表進行形式審閱,對有檢送內容不完整、公告內容不完整、公告申報日與編製日超過規定期限及會計師出具修正式結論之確信報告者,應於興櫃公司抄送報告日之次月十日前彙總並陳報主管機關。
  1. 財務預測實質審閱範圍涵蓋本國及外國興櫃公司並採選案查核,查核報告應於前條形式審閱彙報後兩個月內查證完成後陳報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其實質審閱期間。惟興櫃公司未依規定期限日內抄送者,其實質審閱期限則以公司抄送日起算。
  2. 有下列情事之一列為受查公司外,各期並得視實際情況另行抽核之:
    1. 一、興櫃公司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者:
      1. (一)當季說明不予更新,於次季即更新者。
      2. (二)更新(正)後財務預測較原編製財務預測之綜合損益衰退幅度達百分之三十,且金額逾新臺幣一‧五億元者。
      3. (三)年度終了後申報之綜合損益自行結算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綜合損益數,較最近一次公告申報財務預測之綜合損益衰退達百分之二十且金額達三千萬元及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之千分之五者,並較原編財務預測之綜合損益衰退幅度達百分之三十及金額逾新臺幣一‧五億元者。但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前開有關股本千分之五之計算應以權益千分之二點五替代之。
      4. (四)更新(正)後財務預測之綜合損益由盈轉虧,且金額差異逾一億元或更新(正)後稅前損失達五千萬元者。
      5. (五)基本假設之變更遭外界質疑者。
    2. 二、興櫃公司公開簡式財務預測者:
      1. (一)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當季綜合損益數,較最近一次公告申報之財務預測當季綜合損益數衰退幅度達百分之十及金額逾新臺幣五千萬元者。
      2. (二)更新(正)後財務預測之當季綜合損益較原編財務預測之當季綜合損益數衰退幅度達百分之十,且金額逾新臺幣五千萬元者。
      3. (三)更新(正)後財務預測之當季綜合損益數由盈轉虧,且金額差異逾八千萬元或當季更新(正)後稅前損失達三千萬元者。
    3. 三、綜合損益預測數以區間估計表達者,依前款規範選案,計算綜合損益衰退幅度時,係採原編及更新(正)後財務預測當季綜合損益數區間上下限之算術平均數。
  3. 前項被選定之受查公司,應依實質審閱檢查表所列檢查項目逐一詳實查核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1. 一、會計師確信結論有無異常。
    2. 二、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是否合理。
    3. 三、更新(正)、重編之財務預測之時點有無異常。
    4. 四、財務預測之重要基本假設彙總是否涵蓋必要項目。
    5. 五、前次審閱所列缺失改善情形或異常現象之追蹤。
  4. 評估興櫃公司是否有延遲更新(正)財務預測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 一、逐月檢視受查公司更新前之預計數與自結數之差異,若差異數已達更新標準之時點,應瞭解其與實際更新時點產生差異之原因及其依據。
    2. 二、檢視更正財務預測原因之發生時點,瞭解其與實際更正時點產生差異之原因及其依據。
    3. 三、分析相關佐證資料及受查公司說明更新(正)原因之合理性。
  5. 評估財務預測基本假設之合理性時,尚應注意下列事項:
    1. 一、比較受查公司更新(正)前後財務預測之重大差異項目,瞭解其發生之主要原因,並逐項分析其基本假設之評估資料是否合理。
    2. 二、分析受查公司最近兩年度之歷史性財務資料與本年度財務預測數是否有重大差異,瞭解其原因及合理性。
    3. 三、取得受查公司所處產業之相關產業分析報告,並比較同業編製之財務預測,以瞭解產業景氣變化之趨勢。
    4. 四、瞭解受查公司營業外收支預計數是否有高估收入或低列費用之情事,如受查公司預計處份非流動之金融資產或重大資產,則應取得客觀、明確之價格參考數據或鑑價報告,俾判斷其所編製之數據是否有合理之依據。另評估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之預計數時,亦宜取得相關產業、同業或證券市場變化之相關資料據以分析研判。
  6. 審閱期間若有必要時,得洽請簽證會計師表示意見或調閱會計師之相關工作底稿,查明簽證會計師是否依照確信準則執行有限確信工作。完成財務預測審閱後,應明確表示審閱結論及具體處理之意見。
  7. 前項查核如發現有第六條第六項之異常情事者,除應依該項規定迅予處理外,如興櫃公司有下列事項時,本中心得函知興櫃公司處記缺失一次及列入本處理程序之選案參考並副陳主管機關備查,個案情節重大者,併得處以違約金一萬元:
    1. 一、未依處理準則規定及時更新(正)財務預測者。
    2. 二、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未合理評估者。
    3. 三、財務預測非因正當理由未提報董事會通過者。
    4. 四、未依處理準則申報相關書件者。
    5. 五、未依處理準則規定辦理公告申報事項,有重大錯誤或疏漏之情事者。
    6. 六、經通知改善或補正事項逾期未改善或補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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