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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前條所稱之收購計畫書,除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預計收購期間。
二、預計收購流通在外之總股數及其佔該子公司之股份比例。
三、收購價格及其計算方式。
四、款券收付之方式。
五、收付款券之單位或機構名稱及其地址。
六、少數股東於預計收購期間屆至後始請求收購時之款券收付方式,及
收付款券之單位或機構名稱及其地址。
前項預計收購期間之起始日,應為該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櫃後一個
月內,且其期間應為五十日,且應於收購期間屆滿後辦理交割;收購價
格不得低於該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櫃日前最近三個月股票收盤價之
簡單算術平均數,亦不得低於該子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財務
報告之每股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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