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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交易人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自律規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6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70002480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0322405函同意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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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申請採行SPAN之期貨交易人,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主管機關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函令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
二、法人具國外期貨交易所會員資格或造市資格,或為國外期貨交易所流動量提供者。
前項第二款之國外期貨交易所,以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交易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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