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寄送買賣報告書、對帳單及註銷帳戶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8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1000263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49407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期貨商調整對帳單寄送頻率及註銷帳戶作業程序
    1. 一、期貨商得於每年度最後一個營業日清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期貨交易人,於次年度一月五日前以雙掛號寄送當年度十二月份對帳單予該期貨交易人,該次年度其餘月份期貨商得暫免寄送對帳單:
      1. (一)期貨交易人所有交易帳戶最近一年度無交易且無未沖銷部位。
      2. (二)期貨交易人所有交易帳戶最近一年度保證金、權利金未曾變動。
      3. (三)期貨交易人所有交易帳戶保證金、權利金餘額合計數新臺幣一萬元以下。
    2. 二、期貨商應於每年度最後一個營業日清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期貨交易人,於次年度一月五日前以雙掛號寄送當年度十二月份對帳單予該期貨交易人,嗣後期貨商得暫免寄送對帳單:
      1. (一)期貨交易人所有交易帳戶最近三年度無交易且無未沖銷部位。
      2. (二)期貨交易人所有交易帳戶最近三年度保證金、權利金未曾變動。
      3. (三)期貨交易人所有交易帳戶保證金、權利金餘額合計數新臺幣一萬元以下。
    3. 三、期貨商依前二項規定寄送當年度十二月份對帳單予該期貨交易人前,應以專函通知或於對帳單上載明,期貨商得每年度僅寄送一次對帳單及暫免寄送對帳單之條件,並請期貨交易人儘速出清其所屬保證金、權利金餘額。
    4. 四、靜止戶之註銷帳戶作業:
      1. (一)期貨商得就長期無交易且無未沖銷部位及無保證金、權利金餘額之靜止戶辦理清查作業,倘清查後欲終止契約暨註銷帳戶,可自行斟酌以親訪、電話、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電子化方式通知期貨交易人。
      2. (二)前開通知發生到達效力後,如期貨交易人未於一個月內為反對意思表示,期貨商始得終止契約並註銷帳戶。
      3. (三)期貨商應就靜止戶相關之認定與通知,訂定相關規範;相關規範應明定確實留存通知期貨交易人終止契約業已生法定效力之相關佐證資料或紀錄,包含通知期貨交易人終止契約之方式、所應留存之證明文件、各類文件保存年限、期貨交易人申訴管道暨受理申訴之處理程序等事項。
      4. (四)期貨商得於受託契約與期貨交易人約定,連續三年無交易且無未沖銷部位及無保證金、權利金餘額,期貨商得逕行終止契約並註銷帳戶。
    5. 五、期貨商應彙總每年度僅寄送一次對帳單、暫免寄送對帳單之期貨交易人清冊及期貨交易人帳戶註銷彙總表(格式如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期貨商於次年度應每月更新載明前揭每年度僅寄送一次對帳單、暫免寄送對帳單之期貨交易人是否有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而恢復按月寄送對帳單之情事,並經權責主管(經理人)覆核且簽名或蓋章後留存專檔備查。
    6. 六、期貨商應留存各項證明文件,包括雙掛號郵寄紀錄、郵政單位回執、靜止戶之註銷相關佐證資料或紀錄、每年度僅寄送一次對帳單期貨交易人清冊、暫免寄送對帳單期貨交易人清冊及期貨交易人帳戶註銷彙總表,其保存年限同開戶契約保存年限。
    7. 七、期貨商依規定得每年度僅寄送一次對帳單或暫免寄送對帳單者,仍應按月編製對帳單,隨時供期貨交易人查詢。
    8. 八、期貨商依本要點貳、期貨商調整對帳單寄送頻率及註銷帳戶作業程序規定,辦理對帳單寄送作業,若有符合本要點壹、期貨商處理無法送達對帳單作業程序規定之情事者,應依該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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