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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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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黃金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1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00003507號函修正發布第10條、第11條條文,自110年12月3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00372059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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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契約之到期月份為交易當月起連續之三個偶數月份,同時掛牌交易;本契約之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期月份最後一個營業日前之第二個營業日,到期月份契約於最後交易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時停止交易,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為該到期月份契約之到期日。
前項最後交易日若為國內假日或遇倫敦黃金市場休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進行交易時,以其最近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但本公司得視情況調整之。
新到期月份契約於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起開始交易。
前三項到期月份、交易開始日、最後交易日、到期日,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之。
第11條
新月份契約之上市,以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最近交割月份臺幣黃金期貨契約每日結算價為基準,向下取最接近之履約價格間距倍數為履約價格推出一個契約。另以前述履約價格為基準,於一般交易時段依履約價格間距,上下各推出五個不同履約價格之契約。
前項所稱之履約價格間距,依下列方式決定之:
一、履約價格未達二千元:最近月契約間距為新臺幣五元,接續之二個偶數月契約間距為新臺幣二十五元。
二、履約價格二千元以上,未達四千元:最近月契約間距為新臺幣二十五元,接續之二個偶數月契約間距為新臺幣五十元。
三、履約價格四千元以上:最近月契約間距為新臺幣五十元,接續之二個偶數月契約間距為新臺幣一百元。
契約存續期間新履約價格契約之上市,於一般交易時段依履約價格間距依序推出新履約價格契約,至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最近交割月份臺幣黃金期貨契約每日結算價之契約達五個為止。
當次近月契約成為最近月契約時,於一般交易時段依最近月契約履約價格間距,補足履約價格契約涵蓋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最近交割月份臺幣黃金期貨契約每日結算價上下各五個不同履約價格之契約。
除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推出不同履約價格契約外,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推出其他履約價格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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