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11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30005174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7條至第11條條文,原第7條條次變更為第12條(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43696號函)

異動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計算期貨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因受不同交易制度、時差、匯率、稅務等因素之影響,致該基金淨資產價值發生偏差而需調整者,應依本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處理。
  1. 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因受前條因素影響而發生偏差者,依其類型訂定其所適用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如下:
  2. 一、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偏差發生日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零點二五。
  3. 二、一般型期貨信託基金:偏差發生日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零點五。
  4. 三、指數股票型、組合型及傘型期貨信託基金:依其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類別或子基金之類別,分別適用前二款所定比率。
  1. 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偏差率未達前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者,屬可容忍範圍,除期貨信託事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賠償期貨信託基金受益人外,得比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估計變動處理。但期貨信託事業應留存期貨信託基金帳務調整之相關紀錄至少五年,以供備查。
  1. 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偏差率達到第八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者,期貨信託事業應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公會、期貨信託基金之簽證會計師及期貨信託基金保管機構,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2. 一、儘速計算發生偏差之金額及對財務之影響數,並調整期貨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除遇有特殊狀況外,期貨信託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七個營業日內,將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發生偏差之金額及補足損失之方式公告及通知受影響之銷售機構與受益人,並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十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3. 二、委請期貨信託基金之簽證會計師對期貨信託事業處理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發生偏差之情形出具報告。該報告內容應包括對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偏差之更正分錄出示意見、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已重新計算及期貨信託基金與受益人遭受之損失金額等。
  4. 三、檢具會計師報告,將補足金額及相關帳務調整內容陳報本公會審核後彙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5. 四、於期貨信託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會計師對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偏差更正流程之合理性,並載明發生偏差之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已重新計算、期貨信託基金與受益人遭受之損失金額及支付之補足金額。
  6. 五、期貨信託事業應於事後審慎檢討其更正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偏差之改善方案、處理步驟、內部控制因應方式及後續處理過程是否合理,並應留存相關檢討紀錄至少五年,以供備查。
  1. 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偏差率達到第八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期貨信託事業依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差額補足作業者,應遵守下列處理原則:
    1. 一、淨資產價值低估時:
      1. (一)受益人為申購者:期貨信託事業應進行帳務調整,但不影響該申購者之總申購價金。
      2. (二)受益人為贖回者:期貨信託事業應就短付之贖回款差額,自期貨信託基金專戶撥付予該贖回者。
    2. 二、淨資產價值高估時:
      1. (一)受益人為申購者:期貨信託事業應就短付之單位數差額,補發予該申購者並調整期貨信託基金發行在外單位數。
      2. (二)受益人為贖回者:期貨信託事業因重新計算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發現該贖回者溢領贖回款致期貨信託基金受有損失者,期貨信託事業應就已支付之溢付贖回款差額,對期貨信託基金資產予以補足。
  1. 本標準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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