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查詢
即時法規訊息
法規體系查詢
法規名稱查詢
綜合查詢
詞彙查詢
中英法規對照表
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查詢
中文首頁
法規資訊
小
中
大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負責人與受雇人及其關係人買賣自己公司基金處理準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1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60000277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9條(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60000136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5屆理監事第3次聯席會通過)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關鍵字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附件下載
英文版
異動條文
友善列印
轉存 Word
第2條
凡本公會各期貨信託事業會員之負責人與受雇人及其關係人申購(買入)或請求贖回(賣出)其服務公司所發行之期貨信託基金,除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外,應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
第9條
本準則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