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負責人與受雇人及其關係人買賣自己公司基金處理準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1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60000277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9條(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60000136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5屆理監事第3次聯席會通過)

異動條文

  1. 凡本公會各期貨信託事業會員之負責人與受雇人及其關係人申購(買入)或請求贖回(賣出)其服務公司所發行之期貨信託基金,除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外,應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
  1. 本準則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