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5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50002223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第10條條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50020974號函准予照辦)

異動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除為單純登載投資管理專門知識或服務等標榜集團、公司或企業形象而不涉及任何基金產品之廣告,無須標示警語外,其為基金廣告時,應於廣告內容中述明下列或與之相類之警語:
    1. 一、平面廣告:除保本型基金外,應揭示「本期貨信託基金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本期貨信託事業以往之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本期貨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警語。
    2. 二、有聲廣告:透過廣播、電視、電影或其他相似方式,以影像或聲音為有聲廣告時,應揭示「投資一定有風險,基金投資有賺有賠,申購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之警語。但保本型基金應續加註「及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等內容。
    3. 三、保本型基金除有聲廣告依前款規定為之外,應揭示下列警語內容:
      1. (一)保本型基金為保證型者,應刊印「本期貨信託基金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____%的本金保證。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回者或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____條或公開說明書所定應終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證範圍,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買回價格。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投資人在進行交易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等文字。
      2. (二)保本型基金為保護型者,應刊印「本期貨信託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本基金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____%的本金保護。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回者、或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____條或公開說明書所定應提前終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護範圍,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買回價格。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因保護並非保證,投資標的之發行人違約或發生信用風險等因素,將無法達到本金保護之效果,投資人在進行交易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等文字。
    4. 四、以基金定時定額投資績效為廣告,應揭示「投資人因不同時間進場,將有不同之投資績效,過去之績效亦不代表未來績效之保證。」之警語內容。
    5. 五、以基金配息率為廣告,應揭示「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之警語。
    6. 六、以高收益為名之期貨信託基金,若於廣告文宣資料上標示高收益、高配息,應以相同規格標示或揭露其相對應之投資風險。
    7. 七、廣告內容中如有公司所屬集團形象性質之文字時,應註明「○○公司獨立經營管理」字樣。
    8. 八、一般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以下簡稱一般型期貨 ETF)應揭示「本基金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可能因跨時區交易而無法揭露最新淨值,標的指數成分契約之價格、基金淨資產價值及證券交易市場之市場價格可能受期貨契約標的現貨之價格影響,而可能產生折、溢價之風險,且專業投資人通常較一般投資人容易取得期貨契約及期貨契約標的現貨之資訊及評價,投資人於現金申購、買回或於證券交易市場買賣前,應審慎評估價格之合理性,並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等警語內容。
    9. 九、槓桿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或反向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槓桿型或反向型期貨 ETF)除應揭示前款規定事項外,並應揭示「槓桿型或反向型期貨 ETF係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投資人應完全瞭解淨值與其標的指數間之正反向及倍數關係,且槓桿型或反向型期貨 ETF僅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每日標的指數報酬率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為目標,而非一段期間內標的指數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之累積報酬率,故不宜以長期持有槓桿型或反向型期貨 ETF受益憑證之方式獲取累積報酬率。」等警語內容。
  1. 以基金績效及業績數字為廣告或促銷內容者,尚應符合下列原則:
    1. 一、任何基金績效及業績數字(包括所提之獎項及排名)均需註明使用資料之來源及日期。但保本型基金如須採用複雜計算機制,為了向投資人詳細解釋該等機制,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可以使用假設數字,且須清楚列明該數字僅作說明用途,並非表示投資人將來可獲得的實際收益。
    2. 二、以基金績效作為廣告者,基金需成立滿六個月以上者,始能刊登;除本項第六款以定時定額投資績效為廣告應遵守之事項外,餘須刊登自成立日以來並以計算至月底之最近日期之全部績效(指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二年及自成立日之績效),同時可增加揭示「一個月」及「自今年以來」之績效;成立滿三年者,應以最近三年全部績效(指一年、二年及三年之績效)為圖表表示,同時可增加揭露「一個月」及「自今年以來」、或「三個月」及「六個月」、或「五年」、或「十年」、或「自成立日以來」之績效。上述各期間績效之揭示,應遵守下列原則:
      1. (一)不得以一個月之基金績效為廣告訴求及截取特定期間之績效。
      2. (二)不得採點對點之直接連接之線圖方式來呈現基金績效表現之走勢。
      3. (三)若以線圖呈現基金績效,基金成立未滿三年者,應揭示該基金自成立以來之績效,基金成立滿三年(含)者,得自行決定揭示自成立以來之績效或最近三年之績效,且不得對上揭績效的揭示期間作特定期間之壓縮或放大。
      4. (四)基金績效與指標( benchmark)作比較時,除比較基期及計算幣別應一致外,該指標( benchmark)應由期貨信託事業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後載明於基金公開說明書,並於通知本公會後始得為之;指標( benchmark)有變動時,亦同。
      5. (五)基金績效加諸文字形容時,除須一併揭示該基金之全部績效(成立滿六個月以上者,指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二年及自成立日之績效;成立滿三年者,指一年、二年及三年之績效)及同類型基金績效平均數或指標( benchmark)外,該基金之各期間績效排名應為同類型基金之前1/2者。
      6. (六)如非以主要( primary)類股之績效揭示,應同時揭示該類股之級別(例如:資料來源:Lipper/類股:A 累積)。
    3. 三、以基金績效作為廣告者,應以本公會認可之專家學者、理柏(Lipper)、晨星( Morningstar)或嘉實資訊(股)公司等基金評鑑機構所作之評比資料為標準。
    4. 四、與其他期貨信託基金之基金績效比較時,應使用同一國內、外機構之統計或分析資料,且須換算成相同幣別將全部同類型基金之績效均列入並以相同計算基礎比較。全部同類型基金之績效得以該分類之全體平均值替代。
    5. 五、以模擬過去績效之方式作為廣告內容時,應針對該模擬績效之運算模型或模組及假設條件等相關資訊,加以詳細之附註說明於旁,並依本公會所定規範(如附件一)對其風險作平衡報導,且其字體大小不得小於該模擬績效廣告部分之字體。
    6. 六、以基金定時定額投資績效為廣告時,應以本項第三款所作之評比資料為標準,惟可按基金扣款情形予以調整,但應確實核對數字之正確性,且須遵守下列事項:
      1. (一)須載明投資績效計算期間且為迄最近日期資料及扣款日期。
      2. (二)投資績效若以原計價幣別以外之其他幣別計算揭露者,應同時揭露以相同計算基礎所換算為原幣或新臺幣之投資績效。
      3. (三)基金須成立滿一年以上。
      4. (四)基金成立未滿三年者,應揭露一年、二年及自成立日以來之績效;基金成立滿三年以上者,應至少揭露三年之績效。前述績效應為迄最近日期資料且不得揭露一年(不含)以下期間之投資績效。
    7. 七、以原計價幣別以外之其他幣別之基金績效作為廣告者,應同時揭露以相同計算基礎所換算為原幣或新臺幣之基金績效。
    8. 八、廣告所列出之圖表,必須清楚展示其內容,不得有任何扭曲。
    9. 九、除基金屬性係以追求一定報酬率為主之特殊型基金且其追求之報酬率已於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並為一致性之資訊外,不得使用「追求0%報酬率、或0%年報酬率、或0%絕對報酬率」等相類用語為基金之廣告及促銷。但符合前述所定條件之特殊型基金於引用時,不得對報酬率部分特別以其他顏色或與其他文字比例顯不相當之方式呈現之,且應揭露自成立日以來之全部績效,以平衡風險報導。
    10. 十、不得以(任何期間)基金績效數值或排名資料為廣告標題、或訴求、或為任何特別標識,且廣告內文中刊載基金績效時,不得以劃有色框線、或放大字體、或粗黑字體或不同顏色字樣等顯著方式加以放大或強調。
    11. 十一、以基金績效外之其他業績數字為廣告,可引用之國內、外機構之統計或分析資料名單,期貨信託基金可引用者如附件二。但若作同類比較時,僅可使用同一來源。
    12. 十二、期貨信託事業對投資人進行槓桿型期貨 ETF及反向型期貨 ETF之教育宣導,協助投資人瞭解該等期貨 ETF產品之風險及特性,以基金績效與槓桿指數或反向指數(含期貨信託事業自行或委外計算之槓桿指數或反向指數)作單日或截取特定期間之比較者,得不受本項第二款序言「基金需成立滿六個月以上者,始能刊登」、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四目規定之限制。
  2. 國內、外機構所為之統計或分析資料,如符合下列標準者,該機構得向本公會申請認可成為前項第十一款可引用之統計或分析資料名單:
    1. 一、該機構與期貨信託事業間無利害關係。
    2. 二、該機構使用之評鑑方法應公平、公正、客觀且被公開承認。
    3. 三、評鑑範圍應具周延性,不能僅作選擇性或擇部分評比。
    4. 四、該機構所作之評比或評選應具經常性及持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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