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期貨交易「累計新臺幣已實現盈餘」計算方式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100001911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00375630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計算方式
  1.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期貨交易,申報之「累計新臺幣已實現盈餘」之計算方式如下:
    1. (一)計算公式
      申報「累計新臺幣已實現盈餘」(A)=(當日)累計新臺幣已實現損益(B)±本日存提-(當日)期貨未沖銷部位損失金額-(當日)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依「加收保證金指標」所加收之保證金
    2. (二)說明
      1. 1.申報「累計新臺幣已實現盈餘」(A),係指每日向外匯主管機關申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實際持有新臺幣之金額,其得為正負數。
      2. 2.(當日)累計新臺幣已實現損益(B)=前日餘額±(當日)期貨平倉損益淨額±(當日)選擇權權利金收入與支出±(當日)到期履約損益-(當日)手續費-(當日)期交稅
        1. 2-1.﹝(當日)累計新臺幣已實現損益(B)±本日存提﹞(C),即為期貨商客戶買賣報告書中之「本日餘額」,合計後累計至次日。
        2. 2-2.(當日)期貨平倉損益淨額:為同一期貨商品、同一月份契約買賣沖銷後所產生之期貨交易損益。
        3. 2-3.(當日)選擇權權利金收入與支出:為買賣選擇權之權利金收付差額。
        4. 2-4.(當日)到期履約損益:含期貨及選擇權到期履約損益。期貨到期結算時,以最後結算價與買價(或賣價)之差價計算損益。(股票期貨係依最後結算價計算約定標的物價值計算之);選擇權到期履約交割時,則以最後結算價與履約價格之差價計算已實現損益。
        5. 2-5.(當日)手續費:為從事期貨交易之相關手續費用。
        6. 2-6.(當日)期交稅:為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規定須支付之稅金。
      3. 3.本日存提:為下列各項收付金額之合計。
        1. (1)(當日)結匯金額。
        2. (2)(當日)同一期貨商國內、外期貨交易客戶保證金專戶相互撥轉之金額。
        3. (3)(當日)與其他期貨商之客戶保證金專戶間相互撥轉之金額。
        4. (4)(當日)期貨交易帳戶間賸餘現金保證金、權利金相互撥轉之金額。
        5. (5)(當日)與國際合作商品款項收付專戶間相互撥轉之金額。
          國際合作商品係指經主管機關核准本公司與國外期貨交易所簽署合作協議,於該國外期貨交易所上市以新臺幣計價之期貨交易契約。
        6. 3-1.(當日)結匯金額:當由新臺幣結匯為本公司公告之外幣時,該筆結匯金額列為減項;當由外幣結匯為新臺幣時,該筆結匯金額列為加項。
        7. 有關累計新臺幣已實現損益為負值(即有已實現虧損)時,其結匯時點及結匯金額,詳附件「境外華僑及外國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累計新臺幣已實現虧損之結匯說明」。
      4. 4.(當日)期貨未沖銷部位損失金額
        期貨當日未沖銷損失金額:為每日買賣報告書列示之『未沖銷期貨浮動損益』金額,若金額為負數則做為『累計新臺幣已實現盈餘』之減項。
      5. 5.(當日)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
        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包含如下:
        1. 5-1.期貨買、賣方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
        2. 5-2.選擇權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為單一賣方部位及組合部位合計所需保證金。
      6. 6.(當日)累計新臺幣已實現損益(B)加減本日存提,即(C),為期貨商客戶買賣報告書中之「本日餘額」,係累計至次日;(當日)期貨未沖銷部位損失及(當日)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係每日更新為當日發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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