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貨契約之標的證券為股票且其發行公司發放現金股利者,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進行契約調整,其契約調整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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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期貨契約買賣方於契約調整生效日(即標的證券除息交易日)前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持有部位者,應於契約調整生效日或契約調整生效日前一盤後交易時段,就相當第十二條所定約定標的物數量之標的證券受配發之現金股利數額,調整買方權益數加項及賣方權益數減項,元以下無條件捨去,其調整依「本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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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整後契約約定標的物為除息之標的證券,不含受配發之現金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