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接受特定客戶授權委託自律規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3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60001214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60006908號函准予備查)

異動條文

  1. 為避免影響市場安定,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接受授權委託,應落實分層負責,加強內部控制,並注意下列事項:
    1. 一、受託買賣人員平時應維持良好之體力與精神狀況,接受客戶委託時應集中注意力,對於客戶電話委託內容宜再次複述確認,以降低錯誤發生機會。
    2. 二、宜考量自身因素,適度加強電腦輔助交易系統,提供下單邏輯檢測功能,以分擔受託買賣人員之工作量,避免人為疏失造成錯誤。
    3. 三、宜考量受託買賣人員之專業職能及其身心狀況等個別差異,賦予適當之職務與工作負荷量,避免不當之工作配置,影響工作績效。
    4. 四、宜依本身的風險承受能力、風險管理政策、對客戶徵信與風險評估的結果等各項因素,建立下單電腦系統安全控管機制;對於密集、顯著優於市價將大量成交之委託,應有重覆確認之功能。上述電腦系統安全控管機制應經過交易電腦系統測試。
    5. 五、接到一定數量以上之委託單應經由部門主管簽核。
    6. 六、建置上述下單電腦系統安全控管機制者,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7. 七、受託買賣授權委託時,應於委託單標註「授權委託」字樣,與其他種類委託單可明顯區別。
  2. 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因接受授權委託造成市場衝擊時,除儘速處理外,亦應同時通報主管機關、臺灣期貨交易所或相關單位,俾將市場影響降到最低。
  3. 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因接受授權委託發生錯帳或因交易人之錯誤受理交易人申請更正帳號,除儘速處理外,若錯帳數量或金額達臺灣期貨交易所「期貨商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第 5點(二)之媒體資料申報標準,則應在發現錯帳時即通報臺灣期貨交易所(僅發生帳號錯誤之錯帳除外),俾將市場影響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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