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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設立目的)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培育期貨人才並回
饋市場,特建置「期貨交易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其使用管
理,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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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使用管理之定義)
本辦法所稱使用,係指開辦或參加課程、使用或借用場地及設備。
本辦法所稱管理,係指本中心場地之管理與調配、場地及電腦軟硬體之
出借、電腦軟硬體之維護與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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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使用區分及適用範圍)
本中心之業務,分為本公司自辦課程、與相關單位合辦課程、出借場地
設備等三項。
本公司得使用本中心開辦期貨交易實務課程,免費提供予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
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
展基金會、專兼營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期貨經理事業、期貨投資
顧問事業等機關團體之員工參訓。
本中心之場地設備得免費出借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
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專兼營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
期貨經理事業、期貨投資顧問事業等機關團體及大專院校金融相關科系
。
本公司得與證券暨期貨相關機構及大專院校合作使用本中心辦理期貨專
業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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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遵守法令規定)
本中心之使用單位辦理之課程與活動,不得有違反法令、期貨相關法規
、或本公司規章等情事。若有違反,本公司得隨時終止其使用,使用單
位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本公司並得視情節輕重取消其使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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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開放時間)
本中心開放時間,為本公司營業日之上午 8時30分至下午 5時30分。惟
因業務需要,經本公司同意者,得於開放時間以外之時段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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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場地及設備之管理)
學員進出本中心,應佩帶學員證。學員於進入本中心前,應憑相關證件
換發學員證,並於離開前交還本中心。學員證若有遺失應申請補發並須
支付工本費。
學員遇有電腦軟硬體設備之問題者,請洽現場電腦維護人員。若電腦設
備發生異常狀況,應即時告知現場人員,現場人員應即時洽相關人員或
廠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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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電腦使用損壞時之賠償)
使用單位及學員應妥善維護場地及設備,如有損壞,應負賠償或修護之
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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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開辦課程)
本公司視市場實際需要,得不定期規劃並開辦期貨交易實務課程,供第
三條第二項所稱之機關團體員工受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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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報名方式)
本公司於開課前,將課程內容以公文正式函知第三條第二項所稱之機關
團體。
欲報名參加本公司自辦課程者,須填具本公司提供之課程報名表,經所
屬機關團體蓋章後,親自或以傳真方式報名,報名表格詳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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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繳交保證金)
報名參加本公司自辦課程之學員,應於受課前,先行繳交保證金予本公
司,每人每期新臺幣 5千元或另訂定之數額,作為按時上課與妥善維護
場地及設備之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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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保證金之歸還)
每期課程結束後,本中心依學員到課情況,將保證金按下列方式退還學
員所屬機關團體:
(一)到課達 3分之 2以上者,悉數退還。
(二)到課達 3分之 1以上,未達 3分之 2者,半數退還。
(三)到課未達 3分之 1者,悉數沒收。
前項第(二)、(三)款之沒收金額,連同明細表,悉數解繳本公司,
作為本中心之維護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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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學員人數之限制)
本公司自辦期貨交易實務課程每期招收學員,至多以40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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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課程取消)
當期招收學員人數不足 5名時,本公司得取消課程。取消時,本公司逐
一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上課學員。
已招足學員或已開課之課程,因發生不可抗力因素時,本中心原則以前
項所列之方式逐一通知學員取消上課。復課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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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學員應到課之義務)
參加本公司自辦課程者,應準時到課,並於上課期間在點名記錄表上依
所排定之日期按時簽名(如附件 2)。於課程結束後,本公司得將點名
記錄表函送學員所屬機關團體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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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結業證書之發給)
本中心得視實際需要,發給學員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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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場地及設備借用之申請)
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之機關團體借用本中心場地及設備,須於借用日14日
前,以機關團體名義,填具「期貨交易教育中心場地及設備借用申請單
」(自本公司網站下載,如附件 3),向本公司企劃部申請,經專冊登
記並同意後方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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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借用之限制)
借用單位不得將借用場地轉予他人使用。若有上述情事,本公司有權要
求停止其使用。借用單位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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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本公司保留取消出借之權利)
本公司如因特殊需求,必須使用本中心時,得於使用日 5日前通知借用
單位,取消借用。借用單位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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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取消借用次數之限制)
凡經本公司同意借用場地及設備者,因特殊情況,須取消借用時,應於
使用日 7日前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一年內取消達三次
(含)以上者,本公司得列為日後准駁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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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自備講師)
申請借用場地及設備者,其講師由申請之機關團體自行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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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合辦課程之申請)
第三條第四項之機關團體,得檢附企劃書申請與本公司合作免費使用本
中心開辦期貨專業教育課程。經本公司專案同意後,方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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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申請合作使用方式)
合作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與本公司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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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業務統籌)
本中心業務,由本公司企劃部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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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實施)
本使用管理辦法奉董事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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