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機構申請放寬部位限制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80000319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7點,並自108年9月17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0348173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法人機構申請放寬部位限制,應提供下列資料證明確有真實避險需求:
    1. (一)從事股價類期貨或選擇權契約交易者,應提供持有我國上市(櫃)公司股票、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轉換公司債及以我國上市(櫃)股票為標的之上市股票型基金、上市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總市值、相關金融商品交易證明文件或其它相關資料。
    2. (二)從事匯率類期貨或選擇權契約交易者,應提供持有該匯率相對應之資產、負債、相關匯率金融商品交易證明文件或其它相關資料。
    3. (三)從事商品類期貨或選擇權契約交易者,應提供持有該商品相對應之資產、負債、相關商品交易證明文件或其它相關資料。
  1. 依本作業要點放寬部位限制之法人機構於放寬有效期間,除另有規定外,不得經由綜合帳戶從事已放寬部位限制契約之期貨交易。但為處理原有未沖銷部位之交易,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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