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全權委託投資買賣期貨開戶暨受託契約(範本)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5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6000201 4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10條、第11條)(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60016115號函准予備查)

異動條文

1

立約人甲方:_____________(委託人)
代理人:_________(保管機構)
立約人乙方:_____________(期貨經紀商)
立約人丙方:_____________(全權委託投資受任人)
茲以甲方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之規定,與丙方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
,賦予丙方就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於契約約定範圍內得全權代理甲方從事期
貨交易;並與保管機構簽訂委任契約,賦予保管機構就上開因交易所需結
算交割之全權代理權。為此爰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並會同丙方,與乙方共
同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
、期貨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及相關法令章則規定,簽訂本契約,三方同意
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完全契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規定、臺灣期貨交易所業務
規則、期貨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章則規定,及全
權委託投資業務相關管理辦法等,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
簽定後上開法令章則或相關公告函釋有修正者,亦同。
第二條 (開戶名稱)
  立約人依本契約開立之帳戶(以下稱為投資買賣專戶)專供丙方
代理甲方全權委託投資之用,應以甲方之名義為之,載明甲方及
丙方名稱,並編定戶名及識別碼。
第三條 (委託買賣)
  甲方授權丙方全權代理甲方從事期貨交易,甲方就本投資買賣專
戶不得自行委託買賣或另行授權第三人委託買賣。
丙方就前項全權代理權得指定其負責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代為行
使之。
丙方代理甲方委託交易應以面告、電話、電報、傳真、電傳視訊
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傳輸工具等具體明確之口頭或書面方式
對乙方下達委託,委託內容應包括完成該次交易所需之交易條件

丙方同時代理其他全權委託投資客戶從事期貨交易者,丙方之買
賣指示,應按各別投資買賣專戶之代號分別為之,不得將不同帳
戶專戶之買賣合併於同一指示單處理。
丙方得通知乙方撤銷或變更委託事項,但以原委託之交易尚未成
交者為限。
丙方之代理委託買賣,因可歸責於乙方或其相關人員而致生錯誤
者,或乙方之受託買賣違反第一項規定者,或因丙方之錯誤申請
更正帳號者(更正前及更正轉入之帳號需均為甲方之帳號,且以
乙方同一營業據點為限),由乙方依「期貨商錯帳及更正帳號申
報處理作業要點」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乙方對丙方之下單內容是否符合全權委託投資授權範圍,得隨時
要求保管機構確認,保管機構不得拒絕,且丙方不得以之作為免
責之抗辯。
第四條 (保證金繳納)
丙方代理甲方從事期貨交易前,應依期貨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
或乙方之規定,通知保管機構將交易保證金存入乙方指定之客戶
保證金專戶。
第五條 (乙方之義務及應行通知事項)
乙方接受丙方之代理委託買賣後,應根據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
將委託交易內容轉達至該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及辦理後續結
算交割事宜。
乙方依前項方式執行期貨交易之委託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
務。
乙方應於每日完成期貨交易後,向丙方回報成交資料,並製作買
賣報告書交付丙方。乙方並應於每月五日前將甲方上月份之交易
對帳單送達丙方及保管機構。
乙方遇期貨交易所有緊急情事而暫停交易時,乙方除應於公告欄
內公告,並應立即通知丙方及保管機構。
第六條 (保證金、權利金或其他款項收付)
甲方指定保管機構為保證金與權利金收付及結算交割代理人,由
保管機構全權代理甲方負責處理投資買賣帳戶一切保證金與權利
金收付及結算交割事宜。丙方應通知保管機構辦理保證金與權利
金收付及結算交割。
乙方代理甲方從事之期貨交易需辦理實物繳交保證金或交割時,
其相關事宜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規定辦理。
乙方確認甲方繳存交易所需款項後,始得接受丙方代理委託交易

甲方存放於乙方保證金專戶之超額保證金,甲方之保管機構得申
請辦理提領,並由乙方逕行撥入保管機構之甲方投資保管專戶,
甲方如需變更帳戶,應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以書
面為之,於完成書面變更前,乙方對原投資保管專戶之付款仍生
清償效力。
丙方從事期貨交易如有越權交易之情事,除經甲方出具同意交易
之書面,並經保管機構審核符合相關法令外,丙方應依管理辦法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負越權交易之履行
責任。
丙方承諾除前項除外規定者外,對越權交易之結算交割及違約責
任悉由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
第七條 (保證金專戶存款之利息歸屬)
甲方存放在乙方指定金融機構之保證金專戶內款項所生之利息歸
屬於乙方。但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八條 (交易佣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甲方應支付乙方期貨交易所需之佣金、手續費、取消改單費、結
算款項及費用、各類依法徵收之稅捐、規費等必要費用。
乙方應向甲方收取之前述費用及款項,得自乙方持有甲方保證金
中逕行扣抵。應退還之手續費,歸甲方所有,並由乙方逕行撥入
甲方於保管機構所設之投資保管專戶。
乙方受託交易應收之手續費、應行結算及退還費用之計算方式,
由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另行議定之。
第九條 (保證金之維持)
丙方應代理甲方自行計算維持保證金之額度與比例,並負有隨時
維持足額保證金之義務,無待乙方之通知。
第十條 (通知繳交追加保證金之方式及時間)
交易時間甲方帳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乙
方應發出高風險帳戶通知,但盤後交易時段,甲方帳戶中未沖銷
部位僅有臺灣期貨交易所指定豁免執行代為沖銷之商品者,不在
此限,丙方受通知後應立即指示保管機構儘速將權益數補足至未
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甲方帳戶權益
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乙方應發出盤後保證金追
繳通知,丙方最遲應於次一營業日約定時間前,依乙方通知內容
指示保管機構將盤後保證金追繳金額補足。
第十一條 (乙方代為沖銷之條件與相關事項)
遇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乙方應開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程序

一、甲方帳戶風險指標低於約定之比率時,乙方應將甲方帳戶
之未沖銷部位全部沖銷,惟甲方帳戶未沖銷部位中有已進
入盤後交易時段商品,且該商品為臺灣期貨交易所指定豁
免執行代為沖銷之商品時,若甲方帳戶權益數未低於未沖
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則乙方將不執行代為沖銷,若甲
方帳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則乙方應
將該豁免執行代為沖銷商品以外之部位全部沖銷。
二、甲方未能於約定時間消除前一營業日之盤後保證金追繳,
乙方應將甲方帳戶之部位沖銷至權益數大於或等於未沖銷
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
遇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乙方得開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程序

一、乙方依市場及其他情況認為有必要為之者。
二、甲方死亡或依法宣告無行為能力或受禁治產宣告、受破產
宣告或有喪失信用之虞或其他影響交易進行等重大情事發
生者。
三、丙方代理甲方從事期貨交易,未於相關期貨交易契約第一
通知日或最後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收盤前,將所有未沖銷
的期貨交易契約了結者。
甲、丙方認知乙方依前項規定代甲方進行沖銷係屬乙方之權利
而非義務,乙方不須對其未代甲方進行沖銷之結果負責。
第十二條 (違約)
保管機構未能代理甲方辦理結算交割事項,或甲方部位經乙方
依本契約之規定沖銷後,其帳戶權益數為負數,經乙方通知丙
方後,保管機構未於三個營業日內為適當處理者,乙方應將甲
方視為違約客戶,並依第一條之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第十三條 (損害賠償責任歸屬)
如因可歸責於一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者,該
可歸責之一方當事人應對他方當事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乙方對於因法令或交易規則之變更、通訊或傳送設備之故障、
或因重大情事變更、天災、不可抗力等乙方無法控制之事由或
無法歸責於乙方者,致委託傳達遲延、錯誤、時差或匯率變動
所造成之損害不負責任。
第十四條 (代理權限制之對抗效力)
甲方不得以其與保管機構、丙方所簽訂之委任契約、期貨交易
全權委任契約所定代理權之限制,對抗乙方。
甲方與保管機構之委任契約,經撤銷、解除或終止者,乙方於
接獲書面通知時,受託買賣已成交及已輸入未及撤銷而已成交
之交易,就該交易待結算交割之款項部分,該委任契約視為存
續,保管機構應就該待結算交割款項之部分予以留置並代為辦
理結算交割。
第十五條 (委託交易之停止)
本契約存續期間內乙方接獲甲方、丙方或保管機構有關本契約
所定開戶、交易、保證金與權利金收付及結算交割之代理權有
終止、撤銷、解除或其他爭議之書面通知時,乙方應停止接受
丙方之委託交易。
第十六條 (契約變更)
本契約內容之變更,應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以
書面為之。
第十七條 (帳戶之移轉)
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轉讓予他人。
乙方遇有破產、解散、停業或依法令應停止收受下單時,依期
貨商交易規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得依主管機關命令將甲
方之期貨交易帳戶移轉與乙方訂有承受契約之其他期貨經紀商
,甲方及丙方應依乙方之指示配合辦理帳戶移轉之事宜。
因前項帳戶移轉所生之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但因甲、丙方怠
於依乙方之指示配合辦理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
方所生之損害,乙方不負賠償之責。
第十八條 (財務狀況之徵信及徵信範圍)
乙方對於甲方履行交易之能力有疑義時,甲方同意乙方或其代
理人於必要範圍內,得對甲方之財務信用狀況及甲方所提供之
基本資料進行調查或查證,甲、丙方應配合向乙方說明。
乙方對於依本條規定所取得之甲方資料,除依法令所為之查詢
外,應予保密。
第十九條 (乙方提供資訊及服務之範圍)
乙方應於營業場所提供甲、丙方各類期貨交易契約市場行情、
即時資訊、主管機關公告及其他資訊。
前項資訊之提供,僅作為丙方代理甲方進行期貨交易之參考,
並不代表乙方勸誘丙方代理甲方進行期貨交易。乙方所提供之
資訊係得自於一般認為可資信賴之來源,惟乙方並不保證此等
資訊之正確與完整。
第二十條 (契約之終止)
當事人之一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終止本契約;甲方
欲終止本契約時,應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並會同丙方,通知乙
方終止。
本契約終止時,乙方代理丙方從事期貨交易已完成之交易委託
,或進行中未及撤回或未及沖銷原有契約部位之交易委託效力
仍及於甲方,甲方對其交易過程及結果仍應負責。
本契約終止時,丙方應代理甲方,立即與乙方結清所有既存之
交易部位,惟在終止前既存之債務或義務並不因此終止而受影
響。
第二十一條 (基本資料異動之通知)
甲、丙方及保管機構所提供之基本資料有異動時,應儘速通
知乙方變更,並配合乙方辦理必要之變更手續。
立約人就有關本契約之一切意思表示及觀念通知,除另有約
定外,應以本契約所載通訊處所及通訊工具以口頭或書面方
式為之。
第二十二條 (紛爭處理及仲裁約定)
因本契約所生之爭執,各方同意得依仲裁法交付仲裁。

本契約一式三份,保管機構(甲方代理人)、乙方及丙方各執一份為憑。

附件:1.甲方授權保管機構(代理人)為期貨交易帳戶開立、契約簽訂及
保證金與權利金收付及結算交割之全權代理之授權書。
2.甲方授權丙方全權代理甲方從事期貨買賣之授權書。

立約人
甲方:
身分證號碼:
傳真號碼: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代理人(保管機構): (簽名蓋章)
代表人:
傳真號碼: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乙方: (簽名蓋章)
代表人:
傳真號碼: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丙方: (簽名蓋章)
代表人:
傳真號碼: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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