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會員資格標準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5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結字第10300015 38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0370號函)

異動條文

  1. 結算會員辦理期貨結算交割業務之人員,應符合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結算交割業務員最低人數如下:
    1. 一、個別結算會員:三人。
    2. 二、一般結算會員:五人。
    3. 三、特別結算會員:五人。
  2. 結算會員辦理保證金收付業務之人員、出納及會計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3. 結算會員為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其辦理結算交割業務之人員,得由其辦理相同性質且具有期貨業務員資格之證券部門人員兼任。
  4. 前項規定,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於金融機構兼營期貨業務之結算會員準用之。
  5. 結算會員應於辦理結算交割業務前,將負責該項業務人員及其主管列冊,向本公司辦理登記。異動後五日內,結算會員應向本公司申報變更,在辦妥異動登記前,結算會員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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