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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結算會員辦理期貨結算交割業務之人員,應符合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
管理規則之規定。結算交割業務員最低人數如下:
一、個別結算會員:三人。
二、一般結算會員:五人。
三、特別結算會員:五人。
結算會員辦理保證金收付業務之人員、出納及會計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結算會員為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其辦理結算交割業務之人員,得由
其辦理相同性質且具有期貨業務員資格之證券部門人員兼任。
前項規定,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於金融機構兼營期貨業務之結算
會員準用之。
結算會員應於辦理結算交割業務前,將負責該項業務人員及其主管列冊
,向本公司辦理登記。異動後五日內,結算會員應向本公司申報變更,
在辦妥異動登記前,結算會員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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