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經手費收費標準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增訂第4條條文,原第4條移列至第5條,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異動條文

  1. 期貨商與本公司簽訂市場使用契約,參加本公司市場期貨交易,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繳納交易經手費:
    1. 一、費率
      1.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價指數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拾貳元整。
      2. (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及其客製化契約 、FTSE4GOOD 臺灣指數公司臺灣永續指數期貨契約及以受益憑證為標的之股票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柒點伍元整。
      3. (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及以受益憑證為標的之股票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陸元整。
      4. (四)黃金期貨契約及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陸元整;黃金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參元整。
      5. (五)以股票為標的之股票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參元整;以股票為標的之股票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參元整。
      6. (六)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拾肆點肆元整;小型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參元整。
      7. (七)東京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美國道瓊工業平均股價指數期貨契約、美國S&P500股價指數期貨契約、美國那斯達克100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英國富時100指數期貨契約及美國費城半導體股價指數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肆點捌元整。
      8. (八)歐元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美元兌日圓匯率期貨契約、英鎊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及澳幣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肆點捌元整。
      9. (九)布蘭特原油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肆點捌元整。
      10. (十)櫃買富櫃 200指數期貨契約、臺灣指數公司臺灣上市上櫃生技醫療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臺灣半導體30指數期貨契約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航運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肆點捌元整。
    2. 二、本公司於每月底按當月總成交契約數計算交易經手費寄發帳單,期貨商應於次月十日前繳納。
  1. 本公司新商品自上市日起,至第十二個月底止,得減免收費。
  1. 本標準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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