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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與 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乙方)茲依期貨交易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經雙方同意簽訂本契約
條款如左:
第一條 契約簽訂生效後,乙方有使用甲方設置之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之權
利,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本於法令所為之行政處分。
二、遵守甲方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其他章則或公告
;甲方之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其他章則或公告
有修正時,乙方同有遵守之義務。
三、依誠實信用方法為交易行為。
四、依甲方規定之「收費標準」繳付交易經手費及其它相關費用
。
第二條 乙方對其在期貨集中交易市場所為之交易,負有履行之義務及有
關一切責任。
第三條 乙方就其受雇人執行業務及在甲方市場所為之一切行為,應負完
全責任。變更或註銷受雇人時,於辦妥變更或註銷登記該受雇人
之通知送達甲方前,乙方仍應負完全責任。
第四條 乙方有下列各款情事時,甲方得對其課以違約金,或停止或限制
其交易,或終止本契約:
一、違反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者。
二、違反第一條第三款而足致他人受損害者。
三、未依甲方之規定擅將期貨集中交易市場資訊提供他人者。
四、違反本契約之約定者。
第五條 乙方如遇破產、解散、或受主管機關停業或撤銷營業許可之處分
、或依法令應停止收受委託人之委託,或受甲方依前條約定停止
或限制其交易或終止本契約時,其在期貨集中交易市場所為交易
仍負有了結之義務。
第六條 乙方遇破產、解散、或受主管機關停業或撤銷營業許可之處分、
或依法令應停止收受委託人之委託,或受甲方依第四條約定停止
或限制其交易或終止本契約時,除乙方為結算會員,依期貨交易
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處理外,甲方得依主管機關之命令,將所屬
委託人之相關帳戶,移轉於與乙方訂有承受契約之其他期貨商。
第七條 乙方如被指定代為了結其他期貨商所為之交易時,有依約履行之
義務。
第八條 乙方同意依甲方規定使用甲方提供之交易資訊及設備;如甲方提
供之交易資訊及設備有傳輸中斷或發生故障無法正常作業時,甲
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九條 乙方同意甲方得於市場交易時段因偶發事故或市場緊急狀況採行
停市等必要措施。如因此等必要措施導致乙方權益受損,甲方不
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甲方得派員檢查或查詢乙方所有有關交易及結算交割之憑證、單
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乙方不得規避或
拒絕。
第十一條 甲方於必要時得通知乙方提供有關財務或業務上特定或一般性
之資料,並就上項資料作公開報導。如發現有嚴重影響市場秩
序之虞者,並得依甲方之業務規則對乙方進行必要措施。
第十二條 本契約由甲方檢同有關資料,申報主管機關核備後生效。
第十三條 本契約除因第四條所訂事項終止外,因契約當事人一方之解散
或業務許可之撤銷或歇業而終止。
第十四條 因期貨交易所生之爭議,契約雙方當事人同意以仲裁方式解決
,並適用期貨交易法第七章及甲方業務規則有關仲裁之規定。
第十五條 本契約正本二份,甲方雙方各執正本一份。
立契約人
甲 方: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地 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一00號十四樓
乙 方:
負責人: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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