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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與 (以下簡稱
乙方) ,茲為甲方供給乙方交易資訊及其附屬設備之使用,特依甲方「臺
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使用管
理辦法」) 有關之規定,訂立本契約,雙方約定條款如左:
第一條 自本契約簽訂生效後,乙方有使用甲方提供交易資訊之權利,並
應遵守主管機關之有關法令及甲方「使用管理辦法」與其他相關
章則、通函、公告之規定及繳付資訊使用費及其他費用之義務。
自簽約後,前項有關之法令、辦法、章則、通函、公告規定事項
如有修正,乙方應有配合遵守之義務。
第二條 甲方依本契約提供乙方之交易資訊及軟硬體設備,其著作權、所
有權及其他相關權利均屬甲方所有,乙方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加
以轉接、再發放、複製、出借、出租或出售該交易資訊予第三人
,或將該交易資訊及其裝置設備加以改裝、增添、擴充、刪減、
毀損或為其他一切之變更。如有違反,甲方得依「使用管理辦法
」相關規定處理或終止本契約。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及其用戶不得將甲方之交易資訊製成衍生性
之商品或將之傳送予第三人:若有違反,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第三條 甲方同意乙方自行發展處理交易資訊有關之軟硬體設備,惟為維
護期貨市場之健全及交易資訊之安全時,甲方得限制之;且乙方
對其自行發展處理後之交易資訊內容應具有正確性,並自負完全
法律責任。
乙方對於自行發展處理後之交易資訊畫面,應明顯標示乙方名稱
或足資區別之服務標章,及本資訊內容係經乙方處理提供之說明
,並加註「資訊來源:臺灣期貨交易所」字樣。
為便於資訊內容之管理,乙方同意無償提供二台電子顯示器予甲
方,並於甲方向電信單位申請之線路完成後,即提供上述設備供
甲方查詢使用。
第四條 甲方得委託乙方設計軟硬體,處理甲方提供之交易資訊,乙方因
此所發展設計之軟硬體,其著作權及其他相關權利均歸甲方所有
。
乙方擔保其依據前項規定所發展設計之軟硬體為其自有之創造,
如有抄襲仿冒之情事,致甲方為第三人所追訴時,乙方有依甲方
之請求協助甲方之義務;如甲方因訴訟之結果受不利之判決時,
乙方應對甲方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此項損害賠償並包括甲方所支
出之訴訟相關費用。
第五條 甲方提供乙方之交易資訊內容以甲方「使用管理辦法」附表所列
傳輸項目為限。所列傳輸項目以外之資訊,乙方須另行繳付費用
。
甲方因業務需要或主管機關之指示有變更前項傳輸項目或其內容
者,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乙方變更之,乙方不得異議。
第六條 為甲方依本契約提供乙方交易資訊,乙方應配合甲方之軟硬體設
備,與甲方之交易資訊系統連線,並以甲方指定之方式及傳輸格
式傳送。
第七條 甲乙雙方簽訂本契約時,乙方應繳交甲方新台幣伍拾萬元整作為
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於本契約終止或解除時,經結清雙方債
權債務後,餘額由甲方無息返還之。
第八條 甲方同意乙方依下列方式、範圍傳輸交易資訊:
□國內地區 (方式:□數據專線 (撥接線路、VPN) □衛星□網
際網路 (Internet) □期貨語音□資料庫網路查詢系統□無線
電叫人業務□電視資訊□行動數據□行動電話□調頻副載波□
其他______)
□海外地區
以上勾選項目,如有異動,經甲方書面同意後,作為本契約之一
部分,乙方應依收費標準繳交應繳付之費用。
第九條 甲乙雙方依本契約所作之電腦連線,僅供傳輸本契約交易資訊之
用,乙方不得為其他目的而使用之。如有違反,甲方得課乙方新
台二十萬元違約金或終止本契約。
第一○條 乙方於傳輸使用交易資訊時,有損害甲方之情事者,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第一一條 乙方同意依本契約開始傳輸資訊後,倘發生交易資訊傳輸中斷
事故,或連線傳輸設備無法正常作業之現象,不問其原因如何
,乙方對於因不能利用交易資訊所受之損害,不得向甲方請求
損害賠償。
第一二條 甲方同意乙方依甲方「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接受資訊用戶
委託轉接交易資訊至資訊用戶處所。
第一三條 甲方得隨時派員查核乙方交易資訊使用處所,並得隨時請求乙
方會同甲方共同查核乙方資訊用戶之資訊使用處所,乙方不得
拒絕或規避,如有違反,甲方得依「使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處理。
第一四條 甲乙雙方因本契約之履行,而知悉對方業務之資訊、情報或其
他相關資料時,應嚴守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予他人,或為其他
不利於對方之行為。
乙方違反前項約定者,甲方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終止本契約。
第一五條 若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
故,致阻礙交易資訊之正常傳輸者,甲乙雙方不負違約之責任
。
第一六條 甲方為發展交易資訊系統之需要或依其他相關章則之規定,得
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第一七條 本契約存續期間,乙方如有解散、歇業、破產、重整、清算或
進入調解程序等情事發生時,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第一八條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交易資訊使用之權利。如有
違反,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第一九條 乙方之代理人或使用人亦應遵守本契約之規定,如有違反,乙
方應負同一責任。
第二○條 甲方之「使用管理辦法」與其他相關章則、通函、公告之規定
,乙方應善盡告知其資訊用戶遵守知悉之義務。
第二一條 本契約第一條第一項有關之法令、辦法、章則、通函、公告規
定事項均為本契約之一部份。
前項文件內容若有修正,甲方有告知乙方之義務。
第二二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二年,自簽約日起算,期間屆滿雙方如無反對
之表示,得繼續契約一年;續約期滿,亦同。
第二三條 甲乙雙方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應依商務仲裁條例之規定進行
仲裁。如因仲裁判斷不成立而提起訴訟或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四條 本契約壹式二份,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約人
甲 方: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地 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一○○號十四樓
乙 方:
負責人: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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